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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产业优惠服务政策暂行办法
2014
06/25
14:02

为进一步加大工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来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临港开发区)投资兴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招商引资重点

第一条 围绕临港开发区产业定位,坚持招大引强,引进具有一定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入驻临港开发区,推动全市产业提升,重点引进先进机械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项目。坚持效益优先,实行项目评估会审制度,严把产业形态关、投资强度关,重点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财税贡献大的项目。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建工业项目,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可单独供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型和利用外资项目;

(二)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50万元以上;

(三)产值每亩达到200万元以上;

(四)税收贡献每年每亩达到10万元以上;

(五)每亩解决当地就业人员不少于1人。

第三条 供地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入驻企业,土地按挂牌起始价的最低限价挂牌出让,土地成交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项目扶持补助。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确定区财政给予重大项目扶持补助额度。

第四条 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入驻企业,自投产次年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存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按“两奖三减半”(即前两年全额奖励,第3—5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入驻企业,自投产次年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存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按“三奖三减半”(即前三年全额奖励,第4—6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入驻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四)凡在临港开发区投资入驻的企业,协议约定建设期间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留存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补入驻企业;固定投资在5000万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留存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按“两奖两减半”(即前两年全额奖励,第3—4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留存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按“两奖三减半”(即前两年全额奖励,第3—5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留存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按“三奖三减半”(即前三年全额奖励,第4—6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

第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建设期间的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费除外)全免。

第六条 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在区内异地搬迁的,扣除原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建设多层生产性厂房,在符合建设标准(容积率在1.5以下,下限参照(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建筑密度在40%-45%,绿地率在10%)的前提下,享受《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补助政策:

(一)新建生产性厂房,地下部分建设第一层的按建筑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地上部分建设第二层的按建筑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建设第三、四层的按建筑面积补贴150元/平方米。超出以上建设层数不再补贴。

(二)新建生产性厂房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按地上部分建设第二层的建筑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

(三)除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外,已入园投产企业因扩能技改将原有的单层厂房改(扩)建为多层生产性厂房的也可按上述标准的60%进行补贴。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八条 每个入驻项目的投资协议签订后,临港开发区专门成立一个项目组,负责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应资料代办所有前期手续,并在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成运营前,临港开发区负责项目用地“七通一平”(指给水、排水、通电、通气、通网、通路、通讯和场地平整至项目用地红线外,专线除外)。

第十条 对临港开发区境内注册企业并符合国家产业、行业和银行信贷政策的工业项目,临港开发区积极配合企业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服务或担保。

第十一条 凡在临港开发区投资的企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享受临港开发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区级相应职能部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扶持资金和补助资金,在资金到位后由区财政及时、全额拨付,企业严格按专项资金用途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临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仅适用于本优惠政策正式发布后签约入驻的企业。原《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宜临港区发〔2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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