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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集中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2015
02/13
15:40

本报讯为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流动的市场壁垒,2月底以前,南明区集中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2014年12月1日以前出台的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成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内容涉及三方面:一是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二是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逐步加以规范;三是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由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汇总复核后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待国务院批准后遵照执行。

清理规范过程中,将按照“谁起草、谁审批、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清理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坚持做到“八个一律不准”,即“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准再执行;清理期间和清理规范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准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一律不准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不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准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本报通讯员罗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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