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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
2021
01/19
16:05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开放引领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珠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扶持奖励范围包括先进实体经济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招商载体建设、以商引商、重点项目扶持等。

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现代实体产业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实体经济项目。对先进实体经济项目落户、增资扩产实施奖励的企业,需在我市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不改变在珠海纳税义务、不减少或变相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给予奖励,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在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登记注册后的一年内可累加计算。经认定入选我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8〕396号)执行,但对同类型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四条【增资扩产奖励】对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和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对同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金额“以上”均含本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同比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上次企业获得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以上次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同比基数。

第五条【总部企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可按《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和申报相关扶持奖励,但对同类型奖励申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招商载体建设扶持】鼓励各区建设一批招商载体,由政府直接投资或以代建方式委托国企开展土地平整、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鼓励各区或有资质的企业为已引进的项目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可免费或租赁给引进的项目使用,且给予代建单位一定扶持;鼓励各区引进或建设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等项目;鼓励各区对投资先进工业项目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对各区从2017年5月起动工到本办法实施截止时间前竣工的工业建设用地,每年度新增0.1平方公里手续完备、平整达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以商引商奖励】

(一)实施重大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在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引进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招商引荐单位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具体奖励事宜按照《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执行。

(二)支持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机构、协会等承办的,可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组团任务规模和绩效结果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经费,并对最多2名工作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支持,单场活动承办经费最高支持金额20万元。

对参加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支持。以企业实际发生参团费用为基数,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活动的最高给予80%的资助,参加国内城市及其他国家(地区)活动的最高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

(三)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鼓励各区及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我市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企业年会等涉及或服务于先进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的“以商引商”经贸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和质量、“以商引商”活动完成效果,最高给予活动举办区或本市活动举办方在本市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八条【重点项目扶持】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其他】

(一)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定扶持奖励政策措施,在奖励范围、奖励金额等方面可进一步放宽。对同时符合市级同类型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要求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予重复奖励。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中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用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市、区按照各50%比例分担,用于项目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方面。企业的申报材料经所属区审核、市商务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各区兑现区级扶持奖励资金后,市财政原则上按比例拨付市级扶持奖励资金。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区级奖励金额并申报市级奖励。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扶持奖励资金由市级承担。各区、企业、机构或个人的申报材料经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申请奖励资金。鼓励各区参照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应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

(四)本办法优先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市商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对企业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8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项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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