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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关于进一步培育鼓励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2
04/18
16:27

繁昌区关于进一步培育鼓励专精特新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企业,推进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繁昌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建立苗圃。各镇、繁昌经开区深入挖掘,建立分层分级、动态跟踪管理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冠军、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种子库,形成培育苗圃;至2025年底在库企业数达到155家以上。(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繁昌经开区管委会,区经信局)

第四条 精准培育。遵循“双创→高成长小微→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成长路径,持续实施专精特新培育攻坚行动。通过精准培育,力争到2025年,全区培育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72家以上,梯度争创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家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家。(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第五条 落户投资。对芜湖市以外迁入本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

对现有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实施增资扩产的,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经规划部门批准后适当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生产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自规分局)

对专精特新企业设备投入、软件投入在《繁昌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智造名城”繁昌板块若干政策》奖励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六条 成长壮大。对获得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获得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获得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以上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到国家和省级奖励资金的,再按国家级、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研发创新。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投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创新研发。对专精特新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专精特新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省、市相应部门出台的首批次新材料或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扶持。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当年度 R&D 经费支出额(较上年增长)和 R&D 经费支出强度(R&D 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5%),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进行“双十强”排名。已获当年省“双百强”、市“双 50 强”的企业不纳入排名。对位于“双十强”1—5 名、6—10 名的,分别按 10 万元/户、5 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排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财政局)

第八条 金融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白名单”,对专精特新企业较上年实际新增贷款,按照贷款当期LPR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贷款项目最高给予12个月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经信局)

第九条 人才支持。对专精特新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积极支持申报省市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市人才政策给予相应补助(即: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2.《关于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紫云英人才计划”落实落地的行动方案(2021—2025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信局)

第十条  电力保障。电力供应紧张时,在优先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兼顾专精特新企业的生产用电。(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第十一条  优化服务。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企业精准服务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行挂点联系服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对专精特新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我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享受本区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和以下优待:

(一)引进人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尊重其意愿,由教育主管部门在班额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学或初中就读;确因班额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妥善解决方案。

(二)外籍人才子女就学可实行弹性学制。(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第十二条 其他。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各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或省、市出台相同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失信企业不在本措施扶持范围之内。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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