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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促进农村电商优化升级扶持政策
2022
05/11
15:23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76号)、《滁州市商务局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农村电商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滁商办〔2019〕69号)以及《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明光市电商发展实际,制定电商优化升级扶持政策。

一、支持方向

    围绕本地农产品上行,建立健全农产品上行网络体系,着力提升上行服务能力,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引导一二三产融合,培育农村电商企业和电商品牌,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升农村冷链物流配套,引导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为推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支撑。

二、资金来源

国家、省、滁州市电商进农村民生工程专项资金,明光市本级设立电子商务发展资金。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电商综合公共服务中心运营。

对全市电商领域咨询服务、线上平台、代理运营、电商培训、创业服务、电商扶贫、农产品上行、宣传服务、营销推广以及包装设计等项目内容开展工作的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给予每年每个电商服务中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助,以招标实际中标额为准。设定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办法,经按流程分批兑现相关运营费用。

(二)支持电商营销特色馆建设。

对企业建设的线下特色产品展销馆、体验馆等(要求特色产品品种100个以上,覆盖本市所有乡镇)和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建设的电商特色馆,开展贫困村农产品收集,推动本地农产品网络销售,对承担县域电商特色馆的运营单位给予每年不高于20万元运营补助;支持乡镇建设电商营销馆,资金补助不高于10万元。

(三)推进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示范企业建设。

按照电子商务发展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网商网企能发挥当地资源禀赋优势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建设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示范企业。对申报并成功纳入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企业、示范村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用于开展电商工作。

(四)支持贫困村电商网点开展农产品上行。

1.12个贫困村电商网点实现稳定运营,并提供便民服务的,每个站点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补助。

2.扶持贫困村服务站点开展电商扶贫工作,贫困村电商站网点销售贫困户农特产品网销额达5万元以上的,且记录清晰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

3.积极鼓励申报省级示范点,对申报并成功获批省级示范点,给予1万元资金补助。

(五)支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产品上行。

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市级重点主导产业相关企业等开展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补助,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鼓励电商企业申报限额以上企业,对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的电商企业,按省、市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同时开展年度表彰会,授予电商经营主体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另行下文。

(六)支持农村电商冷链仓储建设。

 对稳定开展农产品上行电商主体新增冷链仓储设备的,对其2020年1月1日后新增设备投入部分按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农特产品网上品牌培育。

1.支持明光产品在第三方平台上开展专场展销及促销活动,提升明光品牌影响力。支持农特产品线上线下活动的策划推介活动,经市商务局备案,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进行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销品牌培育。对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单品年网销额超50万元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SC认证的网销农产品,单品年网销额超50万元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网销额超100万元的,按《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奖补政策》(皖财企[2019]395号)进行奖补,不重复补助。

3.第三方知名平台(淘宝、京东、邮乐农品、供销通等)建设的明光特色营销馆,按照年度线上销售额每10万元给予1万元的业绩补助,单个线上馆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支持电商精准扶贫工作。

1.鼓励贫困户开设网店创业。明光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伤残人士(有相关证件)开设网店当年网络销售达100笔以上(或网络销售额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孵化补助,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孵化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伤残人士(有相关证件)开设村级电商网点的并承担村级电商服务功能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开业补助。

2.鼓励电商企业安排贫困户就业,每安排1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实际在该企业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每安排1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九)支持电商企业开展“直播带货”。

支持电商企业采用电商平台主推、媒体宣传、直播等新媒体助推方式,推进明光本地网销农特产品品牌打造,提升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网销规模的重点电商企业,年度直播带货超过10万元以上,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推进电商产业集聚。

1.2020年及以后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连续运营满6个月,且网络交易额达到10万元或快递量每月达到5000单以上,按照每年每平方60元补助。

2.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工作。对电子商务协会开展调查研究、外出学习、经验交流、培训咨询、行业自律等活动经费,根据其工作量与贡献大小,给予不超过50%的经费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在我市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或承办机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活动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附则

(一)对项目实施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侵权、假冒伪劣、虚假申报、未如实足额缴纳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二)本意见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规范经营,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虚假申报、未如实足额缴纳税款或其他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补助补助。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三)市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预算资金500万元,用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四)各地、各单位要在省、滁州市及明光市政策引导下,统筹税收、土地、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资源,形成政策支持合力。市跃龙控股集团公司要参与电商重点项目建设。同时,将各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加快推进明光市电子商务发展。

(五)本政策支持时间跨度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建设完成并运营的项目。《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明政办〔2018〕14号)同时废止。

(六)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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