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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10/10
15:58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投资、精准招商,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凡经龙南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国家鼓励类、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政策

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含杨村工业园)按最低价5.93万元/亩出让。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纳税情况给予一定奖补,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奖补标准:自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或年度纳税2000万元以上、"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项目,每亩奖补4.9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至5亿元或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每亩奖补3.9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或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每亩奖补2.93万元。以上奖补自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对引进的内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40%的比例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期限为三年。

2.对引进的外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的比例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鼓励扩大现汇进资,现汇进资按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的标准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上市奖励政策

对以龙南企业名义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2100万元(含省、市财政1100万元,县财政10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首次发行上市企业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4%(省、市财政各奖励2%)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奖励,如所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龙南项目的,由县财政再给予企业20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240万元(含市财政120万元)的奖励。

四、采购奖励政策

对龙南园区内企业之间相互采购零配件、物料、设备等,采购金额全年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采购企业采购额1%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1.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期限为三年。

五、人才政策

1.按《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龙开党发〔2018〕3号)和《龙南招商引资企业租购“新圳花苑"人才住房管理办法》(龙开办发〔2019〕8号)执行。

2.对企业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人,期限为五年。

3.对年度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其一定名额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县级地方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人。年度纳税1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5个奖励名额,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纳税10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个奖励名额,期限为五年。

六、设立研发中心政策

对新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测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研发中心,按照其检测、研发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中心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上榜企业在园区投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七、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按《龙南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龙开办发〔2019〕50号)执行。

八、"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或年度税收1500万元(含)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新材料项目,或世界500强、中国300强、央企、国企、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或高端研发人才项目落户龙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九、其他

1.招商引资企业办理证照时县内行政性收费按发改部门核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内经营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2.招商引资企业报建和建设过程中,城市配套费等免予征收。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龙南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龙南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龙开政发〔2019〕2号)废止。本政策发布之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按原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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