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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鼓励工业企业投资优惠 办法(试行)
2022
10/19
10:40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吸引外来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发展,加快工业强县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原则

(一)符合新办市场主体原则。落户项目为国内外投资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来我县投资新办的各类实体工业企业;或经县开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原落户投产的企业增资扩股重新购地新建厂房的项目。本县异地搬迁、企业变更名称、企业拆分等类型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符合产业方向原则。落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县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主导产业规划。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制度,严禁“两高一低”项目入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准入要求做好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竹木资源初加工企业、水电资源开发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三)符合经济效益原则。落户项目须集约发展、科学发展,有利于园区做大经济总量、增加财税贡献、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就业和创新创业。

二、普惠扶持政策

(一)扶持门槛

1.出让土地项目

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下同)/亩,年实际纳税按行业标准,最低不低于 13万元/亩。

2.租赁标准厂房项目

(1)对符合产业方向的初创型、潜力型、成长型生产企业,或围绕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企业,鼓励轻资产投入,引导企业以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入园孵化。

(2)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300万元/千平方米标准厂房,年实际纳税要求不低于10万元/千平方米标准厂房(至少租赁一层)。

(二)扶持政策

1.用地扶持

土地按照标准供地要求和程序出让,挂牌价不低于万安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年内按批准规划方案完成建设投产。超过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价收回该项目用地。

2.租金补贴

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自厂房交付之日起给予总共6个月的装修期和试产期,免收租金;自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根据纳税贡献,最高可连续补贴四年。扶持方式为:项目年实际纳税达到15万元/千平方米标准厂房的,给予3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金补贴;年实际纳税达到30万元/千平方米标准厂房的,给予6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金补贴;年实际纳税达到50万元/千平方米标准厂房的,给予9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金补贴,如实际租赁标准厂房租金价格低于9元/平方米/月,则按实际租赁价格予以全额补贴。

3.经营贡献扶持

(1)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扶持。从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内,年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准数,由县财政按基准数的20%予以资金扶持;每增加100万元,按基准数的10%递增,最高不超过基准数的50%予以扶持(实行先征税后扶持,下同)。

对项目考核期满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由县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按以下比例支持企业发展(以历年最高值为存量)。

①增量30万元-200万元(含30万元)的,按增量的地方净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

②增量达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增量的地方净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

③增量达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增量的地方净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④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的,按增量的地方净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

(2)主营业务收入扶持。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链主”型企业,当年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企业融通供应链扶持

对落户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上一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且达到承诺税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年内采购我县园区内上下游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超过500万元,当年可予以采购额度2%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5.融资扶持

设立“财园信贷通”、“茗信融资担保”、“还贷周转金”等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融资、融资担保、临时性还贷周转,单个项目融资贷款最高可达1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可协助其申请最高达500万元的“科贷通”融资。

6.外贸外资扶持

(1)外贸出口扶持。重点扶持生产型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生产型企业年自营出口存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奖励人民币0.035元;自营出口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奖励人民币0.04元(以历年最高值为存量)。对年出口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出口保费扶持5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2)参展扶持。对在县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诚信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参加由省、市、县组织的境内外展销以及线上展会,对参展费省市补助差额部分实行补助,境外展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境内展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3)现汇进资扶持。对境外客商在县内投资注册生产型企业,当年实现3000万美元(含)以下现汇进资,奖励0.3元/美元;超出3000万美元部分,奖励0.1元/美元。

7.上市扶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投资我县,享受国家“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即报即审、审过即挂”优惠政策。鼓励以万安注册公司为主体上市挂牌的优质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1)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主板上市,分阶段给予企业1500万元奖励,其中,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300万元;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6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600万元。

(2)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分阶段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其中,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200万元;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4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40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4)对保荐机构成功辅导我县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分别给予保荐机构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8.科技创新扶持

按照新出台《万安县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9.用工扶持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帮助园区企业招工工作意见》(万办发〔2021〕6号)、《万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园区企业就业优惠办法》(万办字〔2017〕193号)等文件执行。同时,对投资客商及其亲属实行入户优惠,客商投资者和企业高级专业人才及其亲属,优先解决户口迁入。对已落户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企业,企业高管子女在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居住片区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入学;在园区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县外一般务工人员,凭园区和企业证明可安排子女在居住片区义务教育学校就学。

10.人才扶持

按照新出台《关于完善“万安英才”计划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执行。

三、招大引强扶持政策

(一)扶持门槛

1.在同行业中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和品牌效应强、发展前景好、能有效带动产业上下游协作配套的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企业;或经县开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等符合产业方向的企业。

2.购地项目承诺在签约落户后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新购设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60%),且项目在投产后三年内实现年实际纳税不低于13万元/亩。租赁标准厂房项目在签约落户后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新购设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80%),且项目在投产后三年内实现年实际纳税不低于50万元/千平方米标准厂房。

(二)扶持政策

1.用地扶持

土地按照标准供地要求和程序出让,挂牌价不低于万安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项目建成后在土地挂牌价内根据税收贡献与产业带动情况给予奖励扶持。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年内按批准规划方案完成建设投产。超过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价收回该项目用地。

2.厂房装修补贴

(1)补贴标准。对项目厂房和研发室、实验室按百级1000元/平方米、千级800元/平方米、万级(含十万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以实际装修面积进行核算(装修级别标准以第三方资质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准)。

(2)补贴节点。分三个阶段拨付到位:项目装修正式启动达到1/3装修工程量时拨付1/3;装修竣工且验收后(经第三方资质检测机构静态检测)拨付1/3;购地项目在投产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实现年实际纳税13万元/亩时拨付1/3(租赁标准厂房项目在投产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实现年实际纳税 50 万元/千平方米时拨付1/3)。

3.设备补贴

(1)补贴标准。对项目新购设备给予补贴现值的20%(根据设备采购合同、采购清单、购买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核算)。

(2)补贴节点。分三个阶段拨付到位:设备全部到位且安装好拨付1/3;正式投产后拨付1/3;购地项目在投产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实现年实际纳税 13万元/亩时拨付1/3(租赁标准厂房项目在投产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实现年实际纳税50万元/千平方米时拨付1/3)。

(3)鼓励企业“老树发新枝”。对一次性新增投入50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新购生产型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予以购买设备发票额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建设“5G+智慧工厂”,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项目,可予以软硬件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4.搬迁补贴

项目将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经第三方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的设备搬迁至万安,可按企业实际搬迁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项目厂房装修补贴、设备补贴(不含“老树发新枝”项目)和搬迁补贴根据项目年均纳税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阶梯按不超过项目投产后2年、3年、4年、5年、6年内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给予补贴,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500万元,且考核期内不再享受普惠政策中经营贡献扶持。外贸出口企业按照年出口1500万美元视同于年均纳税200万元,享受同档优惠政策,其它按比例参照执行。

5.个税扶持

对项目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不超过10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净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6.用工扶持

按照《万安县加强重大工业企业招工稳工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万府办字〔2021〕288号)文件执行。

7.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成立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一事一议”重大项目,可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四、产业扶持资金绩效管理

凡涉及到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扶持资金,均以项目投资合同为准,严格执行《万安县园区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绩效管理(试行)办法》(万府办字〔2020〕313号),企业根据建设进度自主申报合同约定扶持资金,县产业扶持资金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分批拨付,并对项目履约情况及扶持资金使用绩效实行一月一清、一季一算、一年一结。

五、附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之外的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符合我县产业方向、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5020”项目和其他重特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给予“一企一策”扶持。

(三)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核算按有关法规政策执行,具体以万安县产业扶持资金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核定为准。

(四)对未兑现合同约定税收贡献且已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将依法追偿给予的相关政策支持资金。凡被列入失信范围和联合惩戒的企业,在惩戒期内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被扶持企业生产设备、主营业务或盈利业务15年内不得迁离万安、不得改变在万安县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否则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予以退还。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届时原《万安县进一步完善鼓励外来企业投资优惠办法》(万发〔2016〕1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助推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万办字〔2016〕203号)、《万安县主导产业招大引强优惠办法》(万办字〔2018〕205号)、《万安县工业企业投资兴业扶持办法》(万办字〔2021〕6号)、《关于推进首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万办发〔2021〕4号)不再执行。若遇国家或省、市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七)本办法由县开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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