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2012
10/01
14:16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办法》共25条,一些条款有创新性突破,有利于破解长期困扰工业园区发展的规划、用地等瓶颈问题。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办法》明确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园区的机构及人权、事权。

《办法》明确,设立工业园区应当符合省政府规定的条件和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权限审批。同时,《办法》明确了工业园区升级的规模、产值等条件和审批要求。

《办法》规定了工业园区规划的编制、批准和实施的要求。《办法》明确,工业园区选址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坝区耕地,引导工业项目向山地聚集;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年度用地计划单列;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障工业园区重大项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园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融资平台,组建投资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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