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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安达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
2022
12/20
09:52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区域布局,明确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对新入园企业、新建项目实施统一管理,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国家相关规定、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或企业依法实施退出,依规惩戒安全环保违信企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企业。

三、组织保障

成立安达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企业准入和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级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发改局、市场局、财政局、税务局、电业局、经济合作促进中心、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中心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管委会。

定期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引进的企业组织准入评估,每年对存量企业及改扩建项目组织绩效评估。

四、企业准入机制

(一)基本条件

1.产业政策适配性。①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淘汰类项目,一票否决。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明确的工艺来源。

2.产业规划导向性。①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突出核心产业链的延伸和增值,有利于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原则上,对开发区建成区已有企业实施“腾笼换鸟”的项目,突出产业关联度、核心技术和亩均税收贡献率,坚决杜绝低水平的存量项目和搬迁项目入园;引导鼓励现有区内企业大力实施技改项目,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技术工艺、生产设备和产品质量提升,大力引进优质投资方嫁接重组,提高核心竞争力。②进一步完善园区的功能配套,大力鼓励引进功能性配套项目、现代物流业及与园区企业相关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管理等生产型服务业;鼓励投资方在园区建设公司总部、研发中心、销售运营中心等。

3.经济指标约束性。(1)投资规模:①日化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两年内完成投资;②新材料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且两年内完成投资;③精细化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且两年内完成投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且两年内完成投资;④其他类项目亩均投资≥200万元且两年内完成投资。(2)亩均效益:亩均销售收入≥200万元;亩均税收≥20万元,化工企业≥40万元。(3)追偿措施:自项目开工建设第三年起,对项目进行年度回顾性评估。对开票销售、税收收入等核心指标达不到项目准入标准的,开发区报请市政府进行调查,对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收缴土地闲置费;对不是闲置土地,但实施进度慢、运行情况差的企业,运用差别化用能(用电、用热等)、污水处理、水价政策,收取高于均价的费用,同时责令追加投资,加快企业竣工达产达效,直至达到项目准入标准的经济效益;对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按企业实际取得的土地成本向企业收取补偿款,并收回当地政府发放的所有政策性资金。

4.节能、环保与安全可控性。①单位能耗不得高于同行

业平均标准。②“三废”要有明确的处理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优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得有恶臭或敏感特征气味等无组织气体排放,不得有“三致”物质排放;要具备污水预处理能力,处理后要达到污水处理厂的接收要求。每日产生污水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5吨/万平方米,在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总量未达到处理能力的80%时,可适当超出每日污水规定排放量,超出部分的污水处理费用为原费用的1倍;固废要有符合要求的储存空间。③严禁安全风险大、工艺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入园。涉及18种重点监管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接受第三方的安全反应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必须进行全过程安全反应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在三级及以上的不得入区。④对于拟实施技改项目的企业,加强对现状进行评估,若存在安全环保等方面未达标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才可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对于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长期不稳定运行的企业,一律不批新、改、扩建项目,引导其重组、转让或嫁接。

5.项目符合“《黑龙江安达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总体规划》(2020~2035)”要求。

立足东三省,面向“龙江丝路带”, 以发展基础有机原料、新农化、新日化、新医药、新材料和现有产业链等精高附加值精细化学品为根本,建设一批环境污染小、工艺技术水平高、产品附加值高的化工新材料及精细化学品项目,形成独具特色的“化尾”产业承接平台及高附加值精细化学品产业集群,推动安达市化工产业的高端化、精细化发展,打造黑龙江省重要的精细化工基地。

6.项目符合“《安达经开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黑龙江省“油头化尾”战略为引导,通过原料路线多元化,突破资源瓶颈,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通过推进产业链纵向延伸和横向耦合,夯实新石化原料基础,围绕新农化、新医药、新日化、新材料等四大重点领域,协同发展其他高端专用化学品产品,以现有产业补链强链延链、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为思路,推动精细化工产业层次升级,提高化工新材料等高端产品占比,努力实现产品结构高端化、精细化、绿色化,将安达精细化工产业园打造成黑龙江省最大的“化尾”产业发展平台,加快建成具有产业特色、基础设施完善、管理水平先进的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业基地。

7.投资项目应符合《黑龙江安达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

(1)投资企业(项目)应符合园区统筹规划,且建设布局设计科学合理。

(2)入驻投资强度应较大,应满足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省、市级相关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

(3)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

(4)入驻企业应符合园区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类型。

8.投资项目应符合《安达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中要求:

(1)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保障安全与经济协调发展。

(2)坚持系统原则,化工企业聚集区安全作为一个系统,它的风险具有系统的属性。由于系统的脆弱性而易受攻击和破坏;由于系统的社会敏感性而易被激化及猝变,因此用系统论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规划有更强的实用性。

(3)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安全效益为核心的原则,遵循经济规律,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大力发展本质安全型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消除危险源,积极采用适宜规模的、先进的、经济的治理技术,发展经济、保障安全。

(5)坚持事故及灾害预防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园区建设紧密结合,实行危险综合整治的方针。

(6)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安全目标要切实可行,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规划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7)坚持强化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管理对保持良好的安全状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强化安全管理,运用法律、经济、市场和行政手段保证和促进区域安全发展,充分体现具有区域特色的安全管理思想、制度和措施。

9.投资项目应符合《黑龙江安达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指引》(2020-2035)。

10.投资项目应符合园区“禁限控”目录要求。

11.当有多种行业项目申请入园时,应以化工产业优先进入,以化工产业为主导产业,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装备制造产业等定位为完善主导产业项目的补充产业。

12.园区鼓励有利于园区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的项目入驻,实现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13.投资方承诺按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按期建设,按期投产,不得因各种借口造成土地闲置。

14.投资方要认真履行国家相关政策,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和认证工作。

15.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16.市外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本市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等登记注册。

17.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18.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二)拟入区项目实行“初步议、专家评、联合审”综合评价机制。

1.初步议。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每月召开一次招商引资项目调度会,各已对接招商引资项目的部门参加,对拟入区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定。

2.专家评。(1)通过筛选的化工类项目:①接受专业第三方的安全反应风险评估和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风险等级在三级及以上和存在淘汰落后危险工艺的项目不得入区;②由专业第三方按照规划、产业、投入、税收、环保、安全等标准和要求,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2)通过筛选的非化工项目:直接由安达经开区第三方平台中的专业第三方按照规划、产业、投入、税收、环保、安全等标准和要求,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

3.联合审。召开市长办公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出具部门意见。结合专家意见和部门意见,确定可入区落户的项目名单。

五、企业退出机制

(一)企业(项目)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法强制退出:

1.未按国土部门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参加项目拟用地块挂牌出让活动的。

2.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私自开工建设的。

3.取得土地使用权满6个月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仍未开工建设,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相应工期的;无不可抗力原因建设期满两年未完成建设的。

4.建设用地自自然资源局批准之日起满一年,但已投入资金不足总投资额25%的;建设期满两年未完成建设的;建成满两年后尚未生产,且无生产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

5.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6.因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调整,属于《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项目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7.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没有整体提升价值或企业无能力进行整体提升,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8.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

9.“僵尸”企业整改拖拉、信心不足,严重影响园区高质量发展的。

10.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的。

11.对安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12.园区入驻项目涉及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有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企业需将设计单位在园区管委会备案(直接上传智慧化工园区平台中智慧管理模块中的“第三方服务智能监管”),化学品建设项目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资质不合规的,责令改正。

13.园区投产企业(包括试生产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企业需将人员设置及相应证书在园区管委会备案(直接上传智慧化工园区平台中智慧管理模块中的“服务机构”,系统会自动提醒过期证件更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资质或资质不合规的,责令改正,限期不改正,给予记过处分。

14.园区定期联合市应急局对园区内进行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企业进行排查,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工艺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责令退出。

15.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若连续两年内生产状况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的,促其进行资产重组或技术改进,若连续两年内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已获得的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协议协商退出:

1.连续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2.项目主体工程超过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3.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计划的。

4.建成投产后,由于资金、市场等原因造成停产两年以上且无法恢复生产的。

5.投产2年后,税收未到达园区新项目准入要求的。

6.化工企业有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经优化升级仍达不到3级及以下的。

7.危险程度高、无法进行工艺自动化升级或企业主观不进行自动化改造。在2022年年末达不到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3人以下的。

8.企业效益较差,无法按要求落实安全和环保投入的。

9.企业能耗较高,超出国家能耗标准且无法降低到合格标准的。

10.企业不接受园区统一管理,不按照园区要求各项规定生产运营的。

11.存在其他须退出行为的。

(二)退出程序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2.整改:由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向投资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负责人应在签收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3.清退: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提出退出意见,并下达限期退出通知,责令退出。

(三)退出方式

1.依法强制退出。符合依法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国土、环保等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住建部门对其地面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国土部门依法按土地挂牌成交价(扣除已享受的基础设施补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济合作促进中心终止合作协议;财政、税务部门清偿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2.协议协商退出。对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对其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协商进行补偿。

3.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但原企业必须向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防止不良企业或禁止性项目进入园区。

(四)退出验收要求

1.厂区主要生产装置断水、断电、断气并拆除,确保不可恢复生产;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拆除的应当封存,但管线应当清洗并拆除。

2.装置及相关管线中物料、废料应当清除;厂区废水、固废等污染物清除到位。

3.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已申请注销,转为非化工行业或转为经营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已变更或已注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至安达市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安达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土壤由企业负责治理,否则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5.企业(项目)退出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土壤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6.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战略重组。

(五)机制的有效性及更新

1.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因上级政策调整,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本机制由安达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请各企业(项目)严格遵守本机制要求,对要求内容认真落实,共同打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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