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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4
05/15
16:2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以及《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钦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钦政办〔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浦北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钦州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浦北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统筹安排使用。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结果,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衔接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镇(街道)、县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县本级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下达衔接资金资金并告知县乡村振兴局,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分析报告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督促县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落实支出责任,指导县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制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编制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及管理项目库,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监管台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衔接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和项目的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监管台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衔接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局申请拨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和项目的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监管台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衔接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应根据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将县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向县乡村振兴局申报衔接资金项目,并将项目信息输入乡村振兴项目库。

第七条 中央、自治区、市下达的衔接资金和县本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根据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库情况制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衔接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外出务工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可从中央、自治区和市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可从县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比例不限制。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十一条  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含县级安排的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包括村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区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建设。

可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

村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村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维修、维护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和办公经费等非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支出。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要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支持的全县各级各部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情况下,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积极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应当根据中央、自治区、市转移支付和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局下达资金的文件,应抄送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市乡村振兴局。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补助的衔接资金,应及时通知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收到上级提前下达的资金,应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同意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收到当年下达的上级补助资金,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乡村振兴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收到请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将落实资金分配方案情况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八条  县乡村振兴局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县财政局通报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县财政局应实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县乡村振兴局落实支出责任。应将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制度。县乡村振兴局应当及时制定每一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录入项目库,并报对应的市、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县乡村振兴局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乡村振兴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县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其中应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县项目主管单位要履行合同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时,由县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县项目主管单位是衔接资金的日常监管主体,对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使用负有首要责任,要主动建立项目台账,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向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一旦发现工期延误的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应立即深入分析原因,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执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原则,项目主管单位和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相关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衔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乡村振兴局审核意见等为依据。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四条  衔接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县项目主管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向县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项目主管单位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向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的,县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

(三)审核意见提交后,县项目主管单位应向财政局申请完成授权支付或由财政局直接完成资金拨付,其中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发放。县项目主管单位应同步做好会计核算相关工作。

指定镇负责实施项目的,可由镇代替县项目主管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县项目主管单位同时对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县项目主管单位受理资金拨付(预拨)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拨付(预拨)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金拨付(预拨)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县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预拨)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项目绩效自评。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重要因素。按规定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通报约谈制度。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对衔接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项目主管单位进行约谈。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衔接资金的审计监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县乡村振兴局应当建立衔接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办理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鼓励县项目主管单位吸收受益地村干部和脱贫人口、边缘致贫人口代表参与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挤占、挪用衔接资金,滞留应当下拨衔接资金,未按要求追回、归位衔接资金等情形的单位,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评价分数及次年衔接资金分配额度。

第三十四条  对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由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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