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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2024
05/15
1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财农〔2020〕5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将财政支农资金入股承接主体,形成的股份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而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北县范围内行政村(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村民合作社)。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浦北农业农村实际,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巩固和拓展脱贫成果,坚持民主决策和风险防控,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和各类经营主体等资源禀赋优势,以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带动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成果,增强村级集体经济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深入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浦北县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优势,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保障村民在选择经营主体、筛选合作项目、使用入股财政支农资金和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风险防范。严格经营主体准入标准,规范入股合作程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制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及物化资产不因经营主体的经营失误而遭受损失的前提下,保证村集体和农户有合理的收益。

(三)坚持产业为本。财政支农资金入股项目原则上必须是能够带动村集体成员共同发展致富的产业类项目,重点支持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人力资源和产业基础,着力延伸产业链条,建立健全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扩大合作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村集体经济和农户持续稳定增收。

第四章 财政支农资金范围

第五条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

(一)未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方案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三)市和县区安排的基建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

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形成的股份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计划入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所形成的资产必须全部折股量化给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章 实施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实施主体。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的指导下,由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计划入股的经营主体、合作项目、利益联结机制、资金使用管理、收益分配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等。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形成的股份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各镇(街道)、村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任务、产业发展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等实际情况,根据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范围,2020年先在试点村实施,及时总结经验,2020年后再按照试点情况逐步推广。

第七条 承接主体。承接折股量化项目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应具备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资产负债率适宜、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准入条件。经营主体必须具备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资产负债率适宜、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等基本条件才能承接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一)治理机构完善是指经营主体的管理机构岗位和人员配备到位,明确负责人、财务人员,执行力强,能够确保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具有带动经营主体实现盈利的能力。

(二)财务管理健全是指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齐全,并根据现代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会账,真实反映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不能出现做假账的情况。

(三)资产负债率适宜是指资产负债率占到45%—65%左右就比较合适,不能超过70%。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

(四)经营状况良好是指经营主体财务报表反映上一年度纯利润为正数,本年度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五)经济实力较强是指经营主体在当地所经营的产业领域内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当地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六)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是指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当地的扶贫工作或自发组织帮助贫困户。经营主体或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没有进入法院的失信清单或失信人名单。

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列入浦北县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承接主体。

第九条 确定经营承接主体程序。 各村要合理确定经营主体。确定经营承接主体程序为: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考察,形成初步方案→在行政村公示不少于10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组织相关部门(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民政等)审核→村集体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确定→在行政村公示不少于10天。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考察经营主体参与的村干部不少于2人,村民不少于3人。参加考察的必须认真负责,主要查看经营承接主体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时,可以派人到实地进行调查了解,全面查清经营承接主体的情况,认真审核把关。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县业务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的指导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计划入股的经营主体、合作项目、利益联结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和收益分配方案等。

第六章 入股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入股形式。入股形式可分为2类:1.以股金形式直接入股;2.以财政支农资金已形成的物化资产入股。在不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以股金形式直接入股的,应在协议中明文规定股金的具体用途。由经营主体主要用于投资形成物化资产,包括厂房、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以财政支农资金已形成的物化资产入股的,应在入股前经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实物资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入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折股量化的股金、物化资产进行担保、融资。

第十一条 入股程序。各镇(街道)要指导各村对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物化资产进行清查,并分类建立明细台账,为入股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制定本村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已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方案,并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审核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会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村提交的方案进行审查核实,按照要求在各行政村进行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折股量化方案获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村集体与经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入股金额及形式、占股比例、资金用途及拨付条件、收益分配方式、产业带贫机制、合作期限、退出机制、违规责任及其他各方权利义务等。入股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项目内容中按规定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以及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协议签订后,由经营主体所在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项目实施。

以股金形式入股的,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经营主体提供的账户。

以物化资产形式入股的,依法定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办理股权登记。

第七章 退出机制和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入股协议中应明确,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村集体有权退出合作,损失由经营主体承担。退出时,也应由村集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实施:

1.经营主体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经营主体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3.经营主体出现持续经营亏损或面临较大经营困难,无法保障村集体、贫困户和其他村民收益;

4.经营主体故意伪造或提供虚假文件、证明、财务报表等;

5.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村集体与经营主体通过协商,确定具体退出方式,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退出;

2.由经营主体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村集体持有股份的方式退出;

3.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退出。

收回的入股资金及资产,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资产,由村集体按规定实施自主经营的产业项目,或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股程序,重新选择入股合作的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风险防范。村集体应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约束和监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运营。镇政府(街道办)、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支持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监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积极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鼓励经营主体积极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通过政银分担风险模式,增加经营主体融资的可得性。鼓励经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同时探索利用保险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经营主体给予适当支持。经营主体不得以财政支农资金及形成的物化资产对外提供担保、融资,对外负债限额不得超过承接主体所占股份的价值。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村集体与经营主体按照“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原则,合理商议村集体所占股权比例及收益分配办法,鼓励采取“保底收益+二次分红”的分配方式。村集体在获得入股资金的分红后,分配的具体要求按自治区、市相关文件和浦北县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监管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管理。镇政府(街道办)、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假入股、骗取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经营主体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发挥就近就地监督作用,密切关注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出现抽逃出资、转移、隐匿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试点村集体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折股量化项目实施前,需对经营主体、合作项目、入股方案、相关工作人员安排等信息进行公示;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对项目实施情况、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过程中收到群众反映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试点村集体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试点村集体组织要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对项目实施情况、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收益分配情况等向镇政府(街道办)、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便于加强监督。

第九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浦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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