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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促进返乡创业扶持奖励办法
2024
06/04
11:1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就业创业政策杠杆作用,吸引昭平籍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创业就业,打造返乡创业企业品牌,培育壮大民营经济,助推昭平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2024年1月1日后由昭平籍,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企业主营业务行为在昭平县域内,非昭平籍来昭创业参照本办法执行,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列支返乡创业专项资金1100万元;主要用于返乡创业人员房租补贴、闲置资产改造奖补、购买园区厂房(含易安区厂房、门面等)奖补、基础设施奖补、创业人员培训、创业典型奖励、创业贷款贴息等。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奖补细则。

第四条 县财政安排1040万元用作创业担保基金,县财政按贷款年化利率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加/减)基点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LPR-150BP(LPR参照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执行)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予以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

第五条 对返乡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租赁、购买厂房,进行创业的,给予资金补助。

(一)入驻昭平县工业集中区创业发展,对租赁园区标

准厂房租赁期三年以上且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8元/平方米/月连续2年给予租金补助(属大企业配套的补助3年),实际租金低于8元/平方米/月的给予2年全免租金补助,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给予减半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买园区厂房进行创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务工在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购买园区厂房实际金额的2%予以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返乡创业企业入住孵化基地办公的,给予免三年办公用房租金,且每月补助水电费、网络费500元。在茶叶大厦租房办公参照标准房补助执行。

(四)返乡创业企业入住搬迁易安点住宿的,由县人才中

心与城投集团安排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六条 返乡创业企业可享受的用地保障优惠政策。

(一)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同时支持县政府平台公司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二)工业项目土地保障

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三)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

(四)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

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集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1.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工业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50年最高年限。

2.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弹性年期出让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的,弹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国家法定的50年最高年限。

(五)鼓励产业用地混合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前提下,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与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共享服务设施。

第七条 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返乡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具有中专(含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务工满6个月(含)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支付月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所需提升在岗人员劳动技能培训且考试合格后予以800元每人一次性标准给予企业技能专项培训补贴。加大对企业所需各类专业人才进行培训扶持,如茶产业、水产业、电商、金融等从业人员培训事项及经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第八条 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注册成立的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进入本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小升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返乡创业成立批零住餐企业,对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以上食宿、餐饮业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的上限入统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一旦退库后将不再享受入库奖。

第十条 鼓励返乡创业销售我县农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突破500万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发展农业(不包含合作社、家庭农场),对新注册在县内发展农业(畜牧业、种植业)达到一定规模饲养量(猪5000头、牛100头、肉禽20000羽、蛋禽10000羽,水稻种植200亩、茶叶种植100亩、种植其它经济作物200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涉及财政奖补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创业项目投入300万元以上,根据实际投入予以30%-100%贷款贴息补助。对高层次返乡创业人才本人及所创(领)办企业内经由县委人才办研究批准认可的其它人才,符合相应层级的给予颁发“人才绿卡”。根据认定的层次不同,可享受人才公寓配租、子女入学、景区旅游门票免费等专属人才服务待遇。

第十三条 加大对返乡创业企业主(含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政策,按《贺州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贺人才通字〔2017〕6号)的规定办理。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使随迁子女在入学就读学校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发展电商直播带货(网络销售),销售昭平产品、推介昭平资源的,县电商办、广西将军峰茶业集团提供直播间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开展返乡创业评选活动。县委、县政府每3年评选10名优秀返乡创业企业,根据投资数额及其经营业绩,分别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对在返乡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中给予倾斜。

第十六条 返乡创业有关工作由县就业服务中心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落实1名分管领导对接政策落实和补贴审批工作,成立扶持返乡创业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各项政策补贴、奖补或减免资金的应追究企业或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由县人社局商有关部门制订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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