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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区内化工企业须按规定进入化工园区
2014
01/25
09: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城区内化工企业须按规定进入化工园区。

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要做到现场带班。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就个体防护,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等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进行施工或者试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试生产,并限期整改。对已动工建设的,且不能恢复原状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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