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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经济开发区出台工业项目管理新规 留发展空间
2012
04/05
09:29

淮北日报讯 凡入驻园区的企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每亩200万元,预期税收不低于每亩20万元。2012年开始,淮北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有新规,记者了解到,相关暂行规定已于日前出台施行,项目准入、用地管理、建设经营、清退出场都将有规可循。

着眼于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开发区按项目实际需求供地,杜绝“圈地”现象,将发展空间预留给大项目、好项目。按照《淮北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内容、投资强度、带动经济关联度及税收效益等不同因素,企业实行土地差价供给,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一事一议”。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房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项目,还能享受到相关财政补贴。

暂行规定明确了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各项制度,鼓励企业加快建设进度,早投产、早见效。入区工业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限定为1年,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确需分期建设的可酌情考虑,但不得先供待用。项目入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需签订开竣工履约承诺书,拿出土地出让金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转作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经审查按期推进的项目,在享受省、市、开发区各项招商优惠政策的同时,优先申请享受省、市、开发区经济运行专项资金补贴或奖励;超额完成建设目标并达产增效的,优先享受补贴或奖励。

据了解,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或无力续建以及圈而未用,并无正当理由的建设项目,开发区将依新规严肃处理。对因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期限开工的,扣除开工履约保证金及收取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因自身原因停建超过3个月的,限期两月内重新建设;确实不能重新开工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核减土地使用面积。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或已动工建筑面积不足建筑总面积1/3,造成土地闲置1年不满2年的,责令其加快建设,并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收回。■ 记者 韩惠 通讯员 龙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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