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
湖北利川经济开发区
编号:PKD-1072
  • 省级
    园区级别
  • 经开区
    园区类型
  •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园区载体
  • 五通一平
    基础设施
  • 规划面积 16平方公里
  • 招商载体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 产业集群
    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休闲旅游,陶瓷建材,农副产品,轻工业,现代农业,新能源
  • 园区地址 湖北-恩施州-利川市腾龙大道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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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介绍

湖北利川经济开发区位于利川市城东,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副处级机构。开发区下设党政办公室、国土建设局、财政局、招商引资服务中心4个正科级单位。开发区规划面积为16平方公里。拥有着便捷的交通,沪渝高速在开发区设有互通、宜万铁路设有县级车站;紧靠黄金水道长江,依托恩施、万州、重庆三地机场,利川至全国省会城市实现了朝发夕至。

按照“市域经济城市化、城市经济产业化、产业发展集群化、集群发展园区化”的总体思路,遵循“绿色繁荣、特色开发、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三特”(特色工业、特色农业、特色旅游业)经济,全力实施工业兴市战略。利川经济开发区努力打造以清洁能源、轻工电子、生物医药为主的腾龙工业园,以天然气脱硫和下游产品开发为主的谋道天然气产业园,以环保国漆木制品开发为主的石坝建材工业园,以农业科技示范、农业观光和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汪营农业科技园,以轻工电子为主的原清江卷烟厂厂房的产业孵化园。突出清洁能源、矿产建材、食品加工、生物医药化工、生态文化旅游五大特色产业。

利川经济开发区将坚持一个方针,即“科学规划、突出工业、整合资源、一区多园、有序推进、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努力围绕一个目标,即围绕三年翻一番的目标,工业总产值达20亿,税收收入实现2亿,出口总额5000万美元,使利川经济开发区成为引领市域经济发展的龙头,成为利川经济的增长极和规模工业企业的孵化器,用五年的时间把利川经济开发区建成全省先进开发区和“十强开发区”。在工作中突出五大重点,即注重引进“高科技电子”、“中医药研发”、“旅游产品开发”龙头企业落户;注重引进投资过5千万、预期产值过3亿元的企业落户;注重引进开发利川天然气、风能、硫铁矿、石膏矿等优势资源的企业落户;注重引进销售收入过50亿元的企业落户;注重培植壮大已入园且2010年工业产值过5千万元的重点企业。

本着互利双赢和实现企业发财、利川发展的初衷。开发区党委、管委及其党政办、财政局、国土建设局、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派出所将遵循“发展从合作开始,合作从诚意开始”理念,热心服务企业;以“你赠予我一缕阳光,我回报你一轮太阳”的真诚助飞企业做大做强;以“企业的私事就是我们的公事”的热忱为企业提供“保姆式”、“保镖式”、“保安式”服务。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投资创业,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可以以资金、设备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市举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市以下领域投资:自然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商贸物流、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旧城改造、洁净能源、新材料工业、节能环保产业等,建立、延伸技术开发中心和生产基地,设立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各种企业。

第四条 所有来利川的投资者均享受国家和省、州、市允许的各类优惠政策。

第二章 准入政策

第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产业和行业,均可在我市生产和经营。工商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有关证明直接申领工商执照。有前置审批规定的,持审批文书办理。创办私营企业的,可以先登记开业、后完善手续(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按规定办理),取消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限制。对注册资本,可按《公司法》的规定,首次到位达到法定限额,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可按规定将评估额抵作注册资本。

第六条 实行市领导与客商企业联系制度。对一次性投资在500万美元(或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投资1000万美元(或l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及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同时确定一名市领导负责该项目协调工作,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个主管部门、一套工作专班,从项目立项、审批、办证到开工建设,由工作专班全程参与办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营造安宁、安全的投资环境。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到企业检查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向企业说明检查的内容、时限,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负责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 土地规划准入条件。工业项目建筑要求按照《工业项目建筑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执行。土地投资强度要求按《中共利川市委 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意见》(利发〔2012〕6号)执行。

第九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把招商企业作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重点保护对象和范围。实行重点企业治安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申请,可安排公安干警或保安常年驻点开展治安协调。

第十条 实行“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产值逾亿元、入库税收超1000万元、解决就业人员500人的投资者,以及捐赠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可享受街道和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可推荐为市、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人大代表侯选人和市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者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子女在本市入托、入学、就业、就医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委托市监察局、市工商联设立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各类投诉,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三条 为按照国家集约、节约用地的管理规定,实行高新技术项目优惠供地、重大项目确保供地、一般项目从紧供地、小型项目孵化供地的办法。

第十四条 凡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用地参照《中共利川市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意见》(利发〔2012〕6号)的规定执行。

重点社会发展项目按成本价供地(成本包括对农民征地的各项费用、养老保险、村集体留成、附属物拆迁费用、报批费,中介费用等)。

第四章 税收政策

第十五条 登记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按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鄂财税发[2009]14号文件)程序报批后3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从事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从事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等,自企业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即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十七条 根据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财税[2011]58号文件),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对投资8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资加工型企业或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对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三返两减”(即在全额到资并生产后第 1年至第3年财政所得先征后返,第4年至第5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条 投资兴办的外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达到约定绩效后,三年内按50%一次性返还地方留成的土地使用税;外贸出口型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按50%一次性返还地方留成的土地使用税。

第五章 融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落户利川的外来投资者,按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凡落户利川的商贸物流投资者,按照民族地区政策,享受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凡落户利川的外来投资者,按照扶贫开发政策,享受扶贫有偿及无偿资金支持,享受扶贫贷款优惠利率与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 凡落户利川的投资者,按照产业转移政策,享受产业转移项目资金支持;对A类和B类企业开展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落户利川的投资者,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的政策规定,在我市立项的单个产业化项目,可以不受现行投资限额限制,安排一定额度财政投资。同时,对我市以前年度立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符合立项条件的可连续进行项目扶持。

第二十六条 凡落户利川的投资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以及市政府同意支持的企业,在金融机构认可的条件下,由市担保机构提供信贷担保,予以支持。

第六章 财政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贸易型出口企业按照当年实现出口额进行奖励,每出口1美元,市财政给予补贴0.03元人民币;对生产型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贴奖励0.06元人民币,超上年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商贸、大型物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5%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扶持外商企业技术研发工作,对完成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项目并在利川市境内实现成果转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凡在我市注册的外资(含港澳台)企业,投资规模在200万美元以上,并达到约定绩效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每投资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国际国内展会,除享受国家、省、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各种专项补贴资金外,每参加一次境内、境外展会,市财政分别给予人民币0.5万元和1万元补贴。

第七章 收费政策

第三十二条 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工本费外,免收本级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商的收费,按不高于规定的最 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涉及本级以上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按上级规定最 低标准收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三十四条 对投资在150万美元(含150万美元)或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在全额到资并正常生产且达到合同约定绩效的,三年内免收厂房租金。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工业厂房和物流仓库不收城市配套费。

第三十六条 投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外,本级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第三十七条 投资企业的电、通讯设施安装只收设备材料成本费、安装工时费,水、气增容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笫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报,市招商局初审,市审计局审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市政府行文,市财政局具体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土企业和利川经济开发区的拓展园区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政府过去出台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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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载体
园区位置及周边配套

地价优惠

享园区专项财政

补贴土地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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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投补贴

按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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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三大税种给予最

高90%税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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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

高端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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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补贴

科研创新项目获得

专项产业基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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