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
衡山经济开发区
编号:PKD-869
  • 省级
    园区级别
  • 经开区
    园区类型
  •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园区载体
  • 五通一平
    基础设施
  • 规划面积 4.88平方公里
  • 建成时间 1992年7月
  • 招商载体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 产业集群
    绿色食品,仓储物流,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精细化工,陶瓷建材,农副产品,包装印刷
  • 园区地址 湖南-衡阳市-衡阳衡山经济开发区
招商热线
010-8461 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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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信息 如需了解更多园区信息,您可致电或在线咨询
基础设施

土地平整

道路

给水

排水

供电

通讯

园区介绍

衡山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当时规划面积3.5平方公里,建设期为18年,包括开云、紫巾、黄花坪三个小区和一个长江工业小区。成立初期,打造了衡阳北部最 大的商贸集散中心开云商城。2004年在原开发区的基础上成立了金龙工业园,工业重心向发展工业转移。2005年12月,县城建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金龙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合并为“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06年元月,开发区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核为“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坐落在县城北部,东临湘江,西抵规划的107国道,距国家AAAA衡山旅游风景名胜区约10分钟车程,距长株潭经济圈和衡阳市区约40分钟车程。区位优越,地处长江三角经济圈和泛珠三角经济圈辐射区,属湖南省发展战略重点“一点一线”中心带,为衡阳市域体系规划中两个次中心城市之一。经区内千吨线码头可通江达海,水、电、燃气等设施已全部入园。衡山堪称“非金属之乡”,钠长石、钾长石、石膏、高岭土等以储量大、品质高而享誉亚洲,其中纳长石的储量占全国储量的45%,为亚洲之最。

开发区的规划面积一期4.88平方公里,中期14.68平方公里,远景25平方公里。

园区现有入园规模企业15家,2005年实现年销售收45281万元,工业总产值48563万元,利润总额9327万元,上交税收3000余万元。开发区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7.8亿元,解决劳动力就业约4500人。其中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有4家(衡山专汽、衡山齿轮、鸿城纸业、金贝尔化工),2006年又成功引进了总投资2.2亿元的和泰纸业年产30万吨造纸项目和总投资9000万元的年产11万吨电解铜项目。两个项目预计2007年正式投产,投产后开发区总产值将突破10个亿,税收达8000万元以上。

目前开发区已初步形成了以汽配、齿轮公司为龙头的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百瑞达、明丰达为龙头的陶瓷加工业;以和泰纸业、鸿城纸业、湘江纸业为龙头的造纸业;以金贝尔化工、天马化工、长江水泥为友头的建材化工业。开发区将坚持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业、建材化工业四大产业立区,优先发展能够体现衡山资源优势和特色的矿产品深加工、农产品食品加工、机械制造、陶瓷、造纸、建材化工、服装、物流等产业。在开发区将设立八个产业区,规划建设好五园:汽车机械园、陶瓷园、化工园、建材园、纸品园。同时,引进新兴产业,规划兴建高新技术产业和配套建设休闲娱乐设施,打造具备衡山特色的现代化的产业发展洼地,真正使园区成为衡山经济的“发动机”。


衡山县利用外资优惠办法 2003年4月10日起实施
第 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商是指所有在衡山县投资兴业的客商(含衡山本县投资者);投资企业是指投资商在衡山投资兴办的企业;外商是指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在衡山投资兴业的客商;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在衡山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欢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衡山县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领域和项目。鼓励投资农、林、牧、渔、科、教、文、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及其它项目和领域。特别鼓励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对调整我县产业结构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第四条 根据投资行业、投资规模、到位资金数额多少等,将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办项目划分为A、B、C、D四类,具体划分为:
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渔、科、教、文、卫、旅游类项目,到位资金在100-500万元的属D类投资项目;501-1000万元的属C类投资项目;1001-2000万元的属B类投资项目;2001万元以上的属A类投资项目。
2、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500万元,且投产后第 一个年度税收可达50万元以上的属D类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1-1000万元以上的属C类投资项目;1001-2000万元以上的属B类投资项目;2001万元以上的属A类投资项目。
3、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且投产后的第 一个年度税收可达50万元以上的属D类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1-2000万元以上的属C类投资项目;2001-4000万元以上的属B类投资项目;4001万元以上的属A类投资项目。
4、凡在我县引进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项目,到位资金在10-50万美元的属D类投资项目;51-100万美元的属C类投资项目;101-200万美元的属B类投资项目;201万美元以上的属A类投资项目。
第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A、B、C、D类投资项目,分别享受以下优惠:
一、D类投资项目
(一)土地优惠
(1)投资商租赁行政划拨土地和闲置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经批准,租赁地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从兴办之日起10年内免缴本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租赁地在县城规划区以内的,从兴办之日起5年内免缴本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
(2)投资商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经批准,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3)投资商在我县依法兼并或收购企业,不改变用地性质,经批准,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商整体收购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原有的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等额注入企业,用于企业改制和发展。
(4)属于本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15亩以内予以全免,超出部分按成本价征收。
(二)行政事业规费优惠
(1)经营期10年以上的新办投资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属生产型的,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规费免缴5年,非生产型的免缴3年。
(2)新办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商标变更等有关手续按规定标准仅收取向中央、省、市缴纳的部分。
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仅缴纳向中央、省、市缴纳的部分,劳务性服务费用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40%收取。
电费、水费按当地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企业不要求供电、供水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电、供水单位不向企业收取管网改造费用。
企业劳动用工办理有关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国土、税务、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
(三)税收优惠
(1)对于2003年1月1日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3年减半征收。
对于2003年1月1日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生产型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地方所得税前3年全免。
(2)投资企业经国家及省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其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二、C类投资项目
除享受D类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土地优惠
投资商征用土地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土地费用可享受下列优惠:
1、属于本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25亩以内免予征收,超出部份按成本价征收。凡企业使用土地以后,当年投资,当年投产的,当年度向当地入库的税收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2、防洪保安基金、水土保持费、征地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属于本级财政的予以免收。
3、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全免。
(二)税收优惠
外商来我县举办农业、林业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15%-30%。
三、B类投资项目
除享受C、D类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土地优惠
属于本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予以全免。
(二)税收优惠
外商在我县举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等基础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
四、A类投资项目
除享受B、C、D类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土地优惠
财税效益特别明显的大型项目和特殊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经批准,其土地费用实行全额补贴。
(二)行政事业规费优惠
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商标变更等有关手续,除按规定免缴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规费外,并协助企业争取减免向上级缴纳的部分。
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除按规定免缴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规费外,并协助企业争取减免向上级缴纳的部分,劳务性服务费用免收。
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国土、税务、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三)税收优惠
对于2003年1月1日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为15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0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第六条 对于在本县投资新建的企业(2003年1月1日后投产的),由县财政采取目标管理奖奖励的形式鼓励企业发展生产。投资农业、食品、矿产、旅游、机械、医疗、环保产业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年起前2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的50%计奖,后3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的50%计奖;投资其它产业的,自投产之年起前2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的30%计奖,后3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的30%计奖。
第七条 对我县引进的A、B、C、D类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优质服务,即:“一个项目,一个领导挂帅,一个班子协调,一套全方位服务”,具体为:
1、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将由1名县级领导进行项目的联系、协调和督查。
2、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在县政务便民中心由县外经局设立代理窗口负责代办报批手续。对重大建设项目,按特事特办原则,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项目报批手续。
3、实行绿卡保护制度。向投资企业主颁发《衡山县投资商保护卡》,保护卡明确规定特殊保护内容。凡持此保护卡的投资商在衡山范围内可享受特殊的保护,切实保护外商的人身权利。
第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A、B、C、D类投资项目和项目业主均可得到以下权益保护:
1、依法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优化投资环境,保证投资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机构设置、生产经营、职员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2、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投资企业的常年性或日常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实、县外经局备案后在县政务便民中心窗口集中统一收取,分头拨付。
3、对职能部门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实行《执法检查准入证》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须事先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执法检查依据,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通过审核同意发给《执法检查准入证》后方可进行。控制到投资企业的参观、学习和考察等活动,若需安排此类活动,须与县外经局衔接,经企业同意后,方可安排。执法单位依法对县外经局认定的投资企业和投资商进行罚款时,需报县外经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4、实行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与县内企业相同。根据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差异,积极营造适合投资者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
5、创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对新办投资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期发生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外经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投产后经营期发生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报县外经局备案。设立企业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涉及外商及其他企业的投诉,维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该中心必须本着高效、优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
第九条 凡落户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的企业,除参照本规定外,并享受相关园区的优惠政策。如对落户我县工业园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无费区政策,企业筹建、生产期间县级部门收费均可予以免收,属于本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予以全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县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县外经局负责解释。

招商载体
园区位置及周边配套

地价优惠

享园区专项财政

补贴土地成本低

010-8461 1891

固投补贴

按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补助

010-8461 1891

税收优惠

三大税种给予最

高90%税收奖励

010-8461 1891

人才引进

高端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补贴

010-8461 1891

创新补贴

科研创新项目获得

专项产业基金支持

010-8461 1891

衡山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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