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
曾都何店工业园
编号:IDD-680
  • 物业类型
    企业独栋 企业定制 标准化厂房
  • 主导产业
    航空航天
  • 项目地址 湖北-随州市-曾都何店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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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如需了解更多园区信息,您可致电或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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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供水

供电

天然气

供暖

网络

装修

消防

电梯

空调

宿舍

食堂

车位

项目详情

何店工业园位于曾都区南部何店镇北端,规划面积2平方公里。园区沿汉十(武汉至十堰)高速公路随州出入口处而建,交通十分便捷,区域优势得天独厚,具备了发展块状经济的条件。园区所在的何店镇是农业大镇,盛产稻谷、棉花等农产品,富余劳动力充足,可为园区提供足够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园区2003年起步建设,镇政府投入巨额资金对园区进行规划设计,高规格、高起点进行建设,注重"投资项目产业化,生产加工科技化,产品竞争品牌化,企业落户长远化"的发展方向。重点突出农副食品加工、纺织服饰、化工原料、钢铁铸件、纺织设备制造、塑胶制品生产、广告材料生产等7大产业。经几年的努力,完善了配套设施,引入企业5家。企业总投资接近1亿元,产值50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000余万元。园区发展规模已现势头。

二、项目规模

根据规划,何店工业园将在今后围绕7大产业,加强招商,扩大投资,壮大一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将重点鼓励和扶持过千万元的项目入园,以尽快壮大园区规模,发挥园区效益。具体实施中将重点引导钢铁铸件和纺织机械制造业向集群化、精密化方向发展;引导化工、塑胶制品和广告材料生产向无公害、绿色化、环保化发展;引导纺织服饰业向规模化、新潮化发展;引导农副食品加工业向精细化、特色化发展。促使园区企业提档升级、良性发展,进而幅射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力争发挥出园区所有潜力,在短期内将何店工业园打造一流特色工业园区。

三、投资规模

园区现已有企业注资近亿元,到2010年计划引进各类投资达5到10亿元。欢迎商家以各种方式投资。

四、效益分析

根据园区现有产业运转情况分析,其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经济效益增幅率较高。产品销售在国内已占有一定市场,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另由于何店工业园的地域及交通优势,在吸纳更多企业入园后,园区整体规模将进一步壮大,园区的综合效应将会步入良性运行轨道,对园区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将产生极大的推力。

五、合作方式

可以利用园区存量土地,购买或租赁使用。以独资或合资兴办产业。

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若干规定

第 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区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品牌、产权、专利等方式投资,在本区境内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投资工业、农业产业化、服务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达5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以上类型企业新征土地增资扩能增加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外,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投产之日起,第 1至2年全额奖励该企业,第3至5年50%奖励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五条  投资企业在行政审批环节的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

第六条  生产性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另申请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第八条  凡投资者使用土地,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蕞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使用者可优先续用。

第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企业生产用地,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蕞低地价出让土地,并办理用地手续,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总地价30%的配套资金用于与该企业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总地价40%的配套资金用于与该企业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待遇。

第十条  对投资企业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办。所有代办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由上级审批的项目,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对政策规定的收费,由相关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和标准,物价部门具体审定,并出具收费明白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对重点投资企业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

第十三条  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全天候受理企业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查处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四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企业实行“承诺服务”和“失职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投资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专班,确定一名区级领导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招商项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事先到区招商局登记,实行事前备案制度。对在引进投资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引资人,待项目投产并实现税收后可以申请奖励,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申请审核认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奖励标准:人民币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币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以外币投资,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每投资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由区招商局统一组织验资。

第十八条  单位引进的投资项目,按项目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由政府给予连续三年奖励作为单位行政经费。对引进2000万元以上重点投资项目发挥关键作用的党政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九条  介绍无偿赠与的,按到帐资金或物品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方支付。

第二十条  引资人与本区受益单位签有引资兑现奖励协议的,按协议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世 界500强企业、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农业产业化项目,除按以上奖励外,再给予10至20万元的特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鼓励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项目位置及周边配套

地价优惠

享园区专项财政

补贴土地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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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投补贴

按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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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三大税种给予最

高90%税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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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

高端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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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补贴

科研创新项目获得

专项产业基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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