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编号:IDD-834
  • 物业类型
    企业独栋 企业定制 标准化厂房 办公研发 仓库物流
  • 主导产业
    金融服务
  • 项目地址 广东-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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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461 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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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如需了解更多园区信息,您可致电或在线咨询
成本价格
配套设施

供水

供电

天然气

供暖

网络

装修

消防

电梯

空调

宿舍

食堂

车位

项目详情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是由省“双转移”政策催生、广州、梅州两市合作共建的,也是全省2个两次竞得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共10亿元的园区之一。

园区规划为梅州次中心城市,位于梅州市区西南部30公里,梅揭、兴畲2条高速公路和广梅汕、梅坎2条铁路交汇处,206国道穿园而过,距梅县机场和在建的潮汕国际机场约半小时和50分钟车程,是梅州面向珠三角、沟通闽赣江浙和“海西经济区”的交通枢纽。园区土地储备充裕,生态环境良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物流、技术支撑等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完善。境内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齐备,出口通关方便快捷。

园区参照广州科学城的规划理念,以“生态园区、工业新城”为发展定位进行高标准规划。工业新城总体规划面积约47.73平方公里,由生态园区、生活配套区和生态保留区3部分组成。其中,生态园区规划面积约22.37平方公里,确立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稀土产品研发及应用为主导产业,兼顾发展高端电子信息产业、LED、新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计划分3期建设:在2009年底前完成首期4.03平方公里开发;2012年完成约14平方公里的开发;再用3-5年的时间完成余下区域的开发。

目前,园区首期开发基本完成,二期开发正加快推进;现有进园企业120多家,计划投资总额超过180亿元。整个园区全面建成、入园企业全部达产后,可以实现工业产值613亿元、税收61亿元以上,在工业发展上再造一个梅州工业,在城市发展上再造一座15万人口的宜居宜业的工业新城。


投资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园,工业用地按蕞低限价挂牌出让,并可享受下列优惠:一是对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二是给予水、电费优惠和实行养老保险费补贴;三是成立担保公司为进园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四是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五是制订出台了加强招商引资和保障企业用工的政策,强化效能监察,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和用工环境。

主导产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稀土产品研发及应用。

兼顾发展高端电子信息产业、LED、新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按照“工业新城、生态园区”和“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原则,由广州市按照广州科学城的规划理念和“统一规划、分步开发、梯度推进、协调发展”的要求进行规划,“工业新城”规划面积为45平方公里,其中23平方公里为“生态工业园”;整个园区划分主导产业区、关联产业区、综合服务区和生态休闲区等4个功能区。

在规划中,突出保护园区生态景观,尽量保留园区内的水域及周围自然生态林地、山丘等,合理利用原生态环境,着力打造适宜居住、适宜创新、适宜就业的生态新城。

园区突出以汽车零部件为主导产业,以通讯电子设备、电气机械制造、金属制品、研发、物流等产业相配套。

坚持以广州市的支柱产业汽车产业为龙头,以梅州市现有的汽车零部件产业为基础,以省市共建汽车零部件产业梅州基地为纽带,打造广东省汽车零部件产业的重要生产基地。园区与省经贸委、广州市、广汽集团、华南理工大学汽车工程学院等单位达成一系列关于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园区主导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园区全面建成后,可实现工业产值510亿元,税收51亿元,吸纳用工15万人以上,在工业发展上再造一个梅州,在城市发展上再造一座30万人口的宜居宜业新城。


第 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9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享受《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梅市府[2008]18号)相关规定。2008年8月31日前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享受《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梅市府[2008]18号)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转移园企业在开始缴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一)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必要数额(注:指企业入库税金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特别数额(注:指企业入库税金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第三章 税 收

第八条 在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条 对进入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详见附件)。一些确需消耗物资的检测项目,各单位根据成本费用报市政府,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一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涉及国土、规划、环保、建设、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企业办理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蕞低标准50%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部分行业性收费项目,低于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实行水、电费优惠。

(一)普通工业用水蕞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非直接饮用水蕞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二)转移园内工业用电返还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在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市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转移园工业用地出让价及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厂房租金优惠。租赁转移园管委会建造的标准厂房用于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2012年1月1日后,按市场价格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实行养老保险费补贴。为鼓励职工、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的投保率,促进职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已办理并缴交养老保险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个人缴交部分每人每月40元补贴;给予单位缴交部分每人每月20元补贴。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补贴。

第五章 提供生活便利

第十七条 设立转移园至梅州城区、兴宁市区的专线车,为职工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第十八条 给予投资者车辆通行便利。投资者车辆违章、违规按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从轻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二十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转移园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股东,其子女要求在梅州境内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书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50%收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除择校费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股东、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转移园管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发挥经济效益,按建设进度给予奖励:

(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两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层高8米及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视作双层建筑,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奖励。

(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授予投资者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四条 略 ……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产业转移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七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市招商办为本规定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规定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程序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供 电:现有16000KVA的35KV/10KV变电站一座,拟建120000KVA的110KV/10KV变电站一座。

供 水:现有一套5000吨/天的普通用水系统,拟建一座50000吨/天的生活饮用水厂。

排 污:日处理2.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

道 路:高 档次水泥硬底化路网。

绿 化:统一绿化、环境优美。

通 关:梅州设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查验机构。

邮政电信:通讯发达,网络先进完善,移动电话信号覆盖全区,已完成96芯通信、电视光纤(含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安装,可满足园区企业的通讯需求,立体邮政服务网络也日臻完善。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位于梅州市区西南部,为梅城、兴宁、五华、丰顺4个城区的中心,紧邻畲江中心镇镇区。

梅揭、兴畲两条高速及广梅汕、梅坎两条铁路均交汇于此,206国道穿园而过;是梅州面向珠三角、沟通闽赣江浙的交通枢纽。

经梅汕铁路与京九、京广、广深铁路相通,经梅坎铁路通达福建及华东地区,经梅揭高速正在兴建的潮汕国际机场以及梅县机场均约半小时车程。

由高速通往广州:经兴畲、梅河、惠河、广惠等高速公路,里程约350公里,约3小时30分钟车程;通往深圳:经兴畲、梅河、惠河、惠深等高速公路,里程约320公里,约3小时车程;通往汕头:经梅揭高速公路,里程约120公里,约1小时30分钟车程;通往厦门:经梅揭、汕汾、漳汾高速公路,里程约350公里,约3小时30分钟车程;通往龙岩:经梅揭、天汕高速公路,里程约200公里,约2小时车程;通往赣州:经兴畲、梅河、粤赣高速公路,里程约400公里,约4小时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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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及周边配套

地价优惠

享园区专项财政

补贴土地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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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投补贴

按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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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三大税种给予最

高90%税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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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

高端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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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补贴

科研创新项目获得

专项产业基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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