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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市静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22
03/02
1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招商引资效果,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根据《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意见》以及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借鉴发达地区及周边县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我县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文旅产业、健康养老、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轻工业纺织业、现代服务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以及以资源为特色的煤电化(忻州市委市政府336规划布局要求)循环经济综合利用节能项目和其他战略性新型产业。

第四条 二〇一九年八月静乐县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产业集群转移项目、静商静才回乡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新上战略性新型农业产业项目和“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可优先安排落地示范区,享受相应政策优惠。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五条 凡入驻我县的投资主体,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用地计划,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优先安排来我县投资企业的用地,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可给企业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积极推行“飞地经济”模式,优化配置项目建设要素。

第七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体建设的非盈利公益性涉农科研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九条 利用县内原有主体场地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享受5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土地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依市场价方式办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通过招、拍、挂形式,以本地同类土地最低价出让,最低不低于土地市场价格的70%。

第十一条 对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涉农项目和新引进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采用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项目主体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上项目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分租、转租和抵押。

第十二条 在我县境内实施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县内项目建设用地,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拆旧区复垦。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PPP、委托代建、先建后补等模式参与县内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适宜沟谷土地综合整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

第三章 财税优惠

第十四条 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含)以上项目,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实际留用部分的5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实际留用部分的10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但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且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三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清单》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利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场地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的,若土地属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出让金县级留用部分全部奖励投资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在我县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县境内的总部性企业,经认定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与以上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奖励企业。

第二十一条 对县内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经认定,县财政给予企业自建厂房补贴和引进境外重大先进设备贴息扶持。企业新建厂房装修完成且全面投产时,经验收合格,县财政根据新建厂房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企业引进重大先进设备,经评审,给予80%贴息。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基准利率,单个企业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产业转移搬迁到我县境内的重点企业,经认定,总投资在500万-3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搬迁费用15%的补贴;总投资3000万-1亿元(含)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搬迁费用30%的补贴;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搬迁费用50%的补贴。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搬迁费用补贴比例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区内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四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四条 对入驻我县境内企业均享受“五通一平”(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和土地自然地貌平整)服务。即骨干路网(注:示范区核心区内22米),支路网(注:示范区核心区内15米),水、电、通讯、有线电视接至项目区地界。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二十六条 协助入静企业积极争取农发行、国开行、农商行等金融单位信贷支持,协调财政扶贫资金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入静投资主体。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制度,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经营范围公示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推行全程电子化,三日内办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建立服务企业台账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项目包保责任制度,帮助企业解决研发、经营、资金和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各种审批手续由包项目协调领导组全程领办代办。

第二十九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服务引进的投资主体时,一律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按照国家最低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承诺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以非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完善科技创新、融资、财务、人力资源和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职工与我县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企业以任何名义或形式进行评比、收费、罚款等。凡刁难、干扰、推诿等影响企业发展及借机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依法严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入住静乐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忻材忻用、静材静用,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综合考虑品牌、技术、节能、价格等各种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单个项目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三十五条 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和税收强度等指标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根据国家、省、市新的政策,可以通过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静乐县招商服务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至最新版本印发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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