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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2022
03/14
10:31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相关单位:

《<大连市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补充说明》业经大连市普兰店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大连市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补充说明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发挥招商政策对经济工作的促进作用,现对 2019年8月23日颁布的《大连市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补充说明。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各街道、园区新引进的年销售额未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可参照《大连市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即按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普兰店区入驻的存量建筑企业,其区外业务本地结算部分,原则上连续三年按不高于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大连市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大连市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地方经济贡献投资扶持类”的项目实行即征即奖。

四、2020年新引进的项目实行首次审核制。由项目所在街道每月15日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区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向区财政局出具《兑现招商政策受理单》,区财政局确定区、街两级各自承担奖励金额后履行相关支付程序。次月及招商政策有效期内的兑现工作,区级兑现部分由各街道直接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街道承担部分由街道自行兑现。

五、在普兰店辖区内变更注册地址项目不执行《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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