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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2
03/21
15:29

为了推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大项目引进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项政策基础之上,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创新举措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政策意见(简称“开发区政策十条”)。

第一条  对符合开发区鼓励引进的工业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一般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50%奖励;特别优质项目可延长三年。

第二条  对符合开发区鼓励引进的仓储物流贸易项目和能够吸引域外高端消费者对地区发展贡献率较高的商业项目,自投产(或营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年给予最高70%的奖励;特别优质项目可延长两年。

第三条  对符合开发区鼓励引进的金融、类金融、结算中心、总部经济类项目,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连续三年至五年,50%至80%的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按100%额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符合开发区鼓励引进的文化旅游、休闲康养类项目,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连续三年至五年,20%至50%的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按100%额度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对引领性、支撑性重大产业项目,高新技术和高成长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特殊支持。

第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按项目实际国拨经费的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给予科研平台专项扶持,对在开发区内新注册设立的新型产业(技术)国家级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20人以上,且正式开工建设或运营后,经开发区认定,可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研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被评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智能化生产线和软件控制系统的制造业企业,对智能升级项目补助按年度实际固定资产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九条  对首次升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规上、限上企业的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按100%额度给予奖励;对企业引进获得全国重点大学本科学历或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才及企业外籍员工协助办理户籍、子女就学等,均享受优先保障。

第十条对符合开发区鼓励引进的盘活闲置土地和厂房的项目,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0%连续3年全部奖励给企业。

本政策意见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营口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营开管发〔2013〕30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在本政策意见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如有新的相关政策调整和发布,则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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