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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兑现管理办法(试行)
2022
03/22
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兑现到位,全力构建营口片区良好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和《营口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试行)》的兑现工作。

第三条 项目引进部门负责统筹企业兑现的认定工作。经济发展局对企业高管进行认定,党群工作部对企业高科技人才进行认定,综保区管理局对《营口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试行)》中的优惠政策兑现情况进行认定,政策法规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条款的适用标准编制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并列明申报所需的具体要件,在申报表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核。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扶持政策每年度首次兑现由项目引进部门统筹协调,根据协议约定,在投资企业达到申请标准时,协助企业提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至审批大厅兑现窗口。未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企业,由行政审批局负责材料初审,审批大厅兑现窗口人员协助企业提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材料通过OA系统提交政策法规局。如企业同时申请高科技人才奖励政策,先将材料提交党群工作部;如企业同时申请高管奖励政策,先将材料提交经济发展局。经党群工作部或经济发展局审核认定后再提交至政策法规局。

第六条 申请《营口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试行)》的企业,材料通过OA系统提交综保区管理局审核,综保区管理局审核后提交政策法规局。如企业同时申请高科技人才奖励政策,综保区管理局审核后将材料提交党群工作部;如企业同时申请高管奖励政策,综保区管理局审核后将材料提交经济发展局。经党群工作部或经济发展局审核认定后再提交至政策法规局。

第七条 政策法规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财政局。

第八条 财政局对产业扶持政策申请进行资金核算后,报财政分管领导及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九条 财政局依据最后审定结果,与企业进行产业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确认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每年度非首次兑现,企业通过审批大厅兑现窗口申请,审批大厅兑现窗口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后,通过OA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财政局。

第十一条 实行“七日完成审批,十日完成兑现”,即审核部门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政策兑现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年度审核

第十二条 成立营口片区项目扶持政策年度审核领导小组。营口片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组长,相关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扶持政策年度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末,统筹各相关部门对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项目协议约定事项履行情况及扶持政策兑现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关于本年度结算及下一年度扶持政策兑现的审核意见。对经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项目审核意见报党工委(领导班子)会审定,其它项目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如申请扶持政策出现异议,由财政局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报请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确定。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所产生的地方财力为限,超出部分可累计到次年予以兑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相关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财税【2011】70号)执行。

第十七条 营口片区管委会有权不定期委托监督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企业如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不配合营口片区工作等负面问题,将取消该项目奖励资格。

第十九条 对项目中途终止建设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视情况予以处罚:

(一)追回或核减已拨付或同意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取消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不再予以扶持;

(三)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扶持政策中所称的“当年、第一年、年度”应在项目投资协议中具体约定,如未与管委会签署协议的项目,均指从企业形成地方财力当月算起,至第12个月月末截止。其余年度,依次顺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相关奖励的企业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应不低于5万元。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所提供的办公用房为营口片区中心商务区CBD、高新区总部大厦或孵化器内建筑。企业可先行使用,年度末,根据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和办公用房情况进行统一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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