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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2
04/12
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投资方向应符合我区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我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智能家电、集成电路及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绿色节能建筑、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我区优势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市级基金对我区产业的支持。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区国资委是引导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引导基金重大决策上报区国资委批准。区国资局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财政局、经贸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海恒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我区产业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九条 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区国资委批准,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我区(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业。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区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且将工商、税务登记迁至我区或在我区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我区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由管理机构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报区国资局初审后,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取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管理机构制定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区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区国资委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按约定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区国资局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引导基金与区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区国资委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区国资局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局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把关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区国资局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区国资局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局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国资局。区国资局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比例不超过阶段参股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和直接投资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之和的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年。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经开公共安全产业基金和合肥经开节能环保产业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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