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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为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04/18
11:54

为进一步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经济发展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土地供给

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照规定挂牌出让,土地价格按工业基准价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或一个统计年度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达到10万元/亩的,按土地出让价格的30%予以奖励;对土地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或一个统计年度税收达到20万元/亩的,按土地出让价格的50%予以奖励。

第二条 经营贡献

1、工业类、农业类、现代物流类、公益性事业类项目,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含试运营收入)之日起,以其当年申报纳税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前三年100%、后二年50%额度奖励给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不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同)。

2、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贸企业、知名企业总部、专业特色市场、商业综合体、旅游开发、文化产业等三产服务业项目,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含试运营收入)之日起,以其当年申报纳税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额度奖励给企业。

3、五星级酒店正式运营后,以其当年申报纳税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五年内100%给予奖励。

4、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副总、总监、总工程师等)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90%奖励。

第三条 固投奖励

1、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建设期在2年以内(特别重大项目建设期可顺延),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2、对企业投资建设多层厂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两层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三层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3、对投资五星级酒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4、对现代农业或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0.3亿元(含0.3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四条 资产重组

投资者收购县内企业资产重组的,参照《无为县关于鼓励和支持电线电缆企业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政办〔2016〕67号文件)规定执行。盘活存量的,参照《无为县盘活存量资产招商引资扶持政策》(政办〔2016〕77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策审定

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分管招商副县长为正、副组长,法制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招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审议小组,审议小组负责项目确认、固投核实、政策兑现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合同监管

在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时,在投资总额、项目进度、产出经济指标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的双向约定,园区、开发区必须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督查。县招商局牵头、县直相关单位参加,县人大依法监督,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县招商项目合同履约督查,对招商项目明显不能达到预期设立目标的,必须立即启用政策熔断机制,中止合同,停止拨付奖励资金,依法追回奖励、扶持资金,并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附则

1、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特别重大项目,可给予以上政策之外的特别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3、本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关于印发<无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无发〔2008〕7号)文件自行终止。过去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该政策及时相应调整。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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