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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引导基金招商促进专项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2022
05/17
11:25

为了促进长春新区招商项目的引进和落位,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新区产业发展,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决策、滚动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

在长春新区引导基金中安排不超过5亿元资金作为长春新区招商项目的专项资金,用于长春新区招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工作。长春新区财政局全额出资企业长春新区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基金公司”)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体。新区财政局视实际投资情况给新区基金公司增资。

二、投资条件

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春新区新购地(含购置厂房)或租赁厂房,围绕主导产业投资建设实体经济项目的企业,重点支持省域外来新区投资企业。

(二)原则上拟迁入企业上一年产值(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如在新区新成立的企业,其控股企业上一年产值(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发展思路明确,商业模式清晰,企业产品(技术)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未来能够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新区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健全,拥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企业生产经营及商业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及企业法人无债务纠纷、金融机构违约及其他不良记录。

(五)市场主体关系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落位在长春新区(域外企业需在新区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企业)。

三、投资方式

以新区基金公司为投资主体,原则上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于企业。

四、投资限额

原则上每户招商企业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项目如需加大投资额度,报新区管委会同意。新区基金公司不作为被投资招商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招商企业。

五、操作流程

(一)投资建议

新区商务外事局在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中,择优选择拟投资项目,报新区管委会分管商务工作副主任批准后,形成备投项目清单,提出投资建议,并报送新区财政局。

(二)投资谈判

新区财政局对投资建议备案后,由新区基金公司会同相关部门,与备投项目/企业开展投资谈判。依据项目内容及未来经济效益,就投资价格、投资额度、投资条件、业绩考核标准、收益分配等条款形成投资方案。

(三)项目评审

由新区财政局和新区商务外事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会,对投资项目和投资方案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采用分组评审形式,由行业专家组和社会专家组两部分共同开展评审。行业专家组主要由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社会专家组主要由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两组评审全部通过,视为通过项目评审。

(四)投资决策

通过项目评审的项目/企业及投资方案,由新区财政局和新区商务外事局共同提报新区主任办公会同意。

(五)签署协议

由新区基金公司按管委会决策意见与企业签署投资协议。

(六)实缴出资

在满足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新区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协议对企业进行出资。

六、投后管理及退出方式

(一)新区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向所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等人员,对企业开展投后管理。与管委会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各类资源,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二)招商企业投资退出时,区分以下情况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1.从二级市场退出的,新区基金公司根据二级市场情况,向新区财政局提交退出方案,经批准后,由新区基金公司具体实施。

2.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退出的,经新区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新区基金公司遵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退出。

3.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退出价格的依据,新区基金公司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退出价格和条件,经新区基金公司董事会及新区财政局审批后,新区基金公司具体实施。

七、监督管理

(一)新区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向所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等人员,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二)被投资企业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新区基金公司提供年度运营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区基金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新区财政局提交招商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报告。

(三)被投资企业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所在开发区引入该项目的招商部门提供招商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经引入该项目的招商部门审核后,报新区商务外事局备案。

(四)对招商专项资金投资运作情况的绩效评价不纳入新区基金公司整体投资运作情况的绩效评价范围。

八、风险控制和容错机制

(一)风险控制

各相关部门和新区基金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直投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容错机制

相关部门和新区基金公司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且已履职尽责,但由于客观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绩效考核。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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