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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2022
08/09
1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企业到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漳州开发区”)设立企业总部,全面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福建省《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一般认定:

针对2020年1月1日之后在漳州开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税务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各项税收的非工业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依规认定为漳州开发区的总部企业。

(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

(二)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区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下简称“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不低于300万元,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不低于150万元。

第三条 存量区级总部企业一般认定:

针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在漳州开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税务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各项税收的非工业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依规认定为漳州开发区的总部企业。

(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

(二)年度缴纳的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

第四条 新设立或存量区级总部特殊认定:

(一)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绝对控股的多个独立企业法人,年度合计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或地方级税收留存500万元以上的,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可从绝对控股的多个法人企业中自主选择一个法人企业(或税收贡献最高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的,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企业母公司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或美国五百强企业(均以财富杂志最新发布为准),或中国五百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为准),或中国台湾地区百强企业(以天下杂志最新发布为准),或央企(以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发布为准)的,经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直接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

上述企业中,企业母公司为世界五百强的,需对该企业相对控股(即为该企业第一大股东);母公司为上述其他类型的,需对该企业绝对控股。

(四)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漳州开发区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特别批准为总部企业。

第五条 其他说明

企业自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起,在漳州开发区生产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开办补助:

在漳州开发区注册,经认定的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对于现代服务业(包含营销总部、结算总部、管理总部、投资总部等)、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动漫创意、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给予50万的开办补助。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助:

(一)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在漳州开发区内向非关联公司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或实际承租价)的40%,给予36个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缴纳开发区级税收留成的20%。

(二)新设立或存量区级总部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新建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房产税的开发区级留成的50%给予补助。

(三)对于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以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本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经认定为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两税开发区级留成的80%部分给予奖励,奖励5年。

(二)经认定为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其当年度较上一年度对漳州开发区税收贡献增量的30%给予同额奖励,奖励5年。

企业按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多个独立企业法人合并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享受增量奖励。

(三)计算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和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年度开发区级税收留成,应扣除申请企业的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绝对控股股东在漳州开发区已设立的控股企业年度开发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第九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励:

(一)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年度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首次达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首次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度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首次达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年度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增量首次达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度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增量首次达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两税开发区级税收留成增量首次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奖励:

(一)对于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两税开发区级留成每达到100万元,给予企业1名高级管理人才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于存量区级总部企业,两税开发区级留成增量每达到100万元,给予企业1名高级管理人才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二)对符合上述第1点要求的高级管理人才获得的本企业分红(股息)及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同额奖励。

(三)总部企业高管及员工可参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才扬帆”人才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适用条款,申请住房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相关政策。

第四章 认定与申报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由企业向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漳州发区财政局审核。经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的企业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分管经济、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在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向申请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由经济发展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30日,下半年9月1日至30日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

通过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漳州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发文后,向经济发展局书面提交相关扶持资金(奖励、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经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经济、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并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予以兑付。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区级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奖补申请表》;

(三)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及申请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税收完税凭证和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下属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批准证书等);

(七)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上企业需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署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总部企业、新设立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不含区内房地产、建筑施工类企业;属多元化经营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要对其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进行单独记账核算,否则不予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从取得资格的第二个年度起,由扶持资金受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年度开发区级留成、营业收入等指标是否仍符合认定条件进行资格复核,企业在申请兑现年度扶持资金时一并提交资格复核所需材料。

若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期间,不再符合区级总部认定条件,由经济发展局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复审并说明原因,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取消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格申报。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或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经济发展局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及至少5年内不外迁的承诺书,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兑现补助、奖励;若申请企业无特殊原因而在约定经营期限内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资格,并追回企业已取得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奖补所指总部企业纳税额的计算范围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当年实际入库税额,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所提到的年度是指企业在漳州开发区注册登记当月起算,在我区连续经营满12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属于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属国有企业或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属国有企业控股的;或企业属于招商漳州总部(包括直属、控股企业、参资企业)企业的,不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入驻芯云谷产业园经营的,在享受《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芯云谷”泛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修订)》政策的同时,不可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相同或相近的,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领的开发区级各项财政奖补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缴交的开发区级税收总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励和补助条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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