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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顺昌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服务办法
2022
08/18
14:20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条件

第一条 产业要求。引进项目(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修改本)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符合顺昌县工业园区发展规划与产业定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建设、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要求。重点引进光电机械、食品保健品、竹木加工以及精细化工产业等。

第二条 投资规模。入园企业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化工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应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属于产业链配套项目除外。

第三条 用地标准。引进企业的宗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要求。

第四条 应税标准。每亩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和不低于2万元/亩(以投资合同约定的缴纳要求为准)。

第五条 基本约束条件。入园项目(企业)须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项目用地定金1万元/亩。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自建设标准厂房时,应缴纳标准厂房土地使用定金2万元/亩。 “一事一议”项目用地定金在合同书另作约定。

二、入园程序

第六条  项目审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意向投资者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进行初审。项目初审通过后,再上报县工业攻坚战指挥部予以研究,形成评审意见后报送县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条  签订合约。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入园的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业主签订项目入园合同书,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服务流程及土地“招拍挂”程序。

三、用地管理

第八条  供地方式。入园项目(企业)用地按7万元/亩(含耕地占用税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底价挂牌出让。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五通一平”(道路、自来水、污水、电力、电讯及土地平整)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  不动产权登记。入园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并缴交项目用地定金后,国土部门应启动土地“招拍挂”程序,业主在土地摘牌后应在法定时限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投产3年后(在结算3个年度税收奖励时起算),企业应购买项目用地和标准厂房,同时在3个月内办结不动产权过户手续,涉及相关税费由企业缴纳。

四、建设管理

第十条 建设时限。项目用地自交付使用3个月内应动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项目,自动工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18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分期建设,原则上2年内应全部建成投产。租赁土地标准厂房的项目,在交付厂房后6个月内应试生产,1年内应正式投产。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开工期或建设期的,应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研究批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建设投产的项目,不享受新入园项目税收奖励优惠政策。

经调查核实,未经批准同意且未动工建设满1年的,将罚收项目用地定金;未动工建设满2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建设要求。入园项目(企业)应提供经施工图审查的厂区规划总平面图、效果图、建筑平立面、大门及围墙设计图等完整的设计材料及申请办理许可相关材料,经园区、住建等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十二条 “三同时”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定金管理。入园项目(企业)按照要求开工建设的,工业园区管委会返还用地定金的50%;入园项目主体竣工时再返还剩余50%的定金。租赁土地标准厂房项目的定金,在项目实现销售收入的次月返还定金的50%;项目正式投产后再返还剩余的50%定金。

五、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税收奖励。入园项目(企业)自实现销售收入次月起,前3年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该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但3年累计税收奖励款不超过该项目购地总价款。

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正式投产后企业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前3年收取标准厂房的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元)和税收(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购买土地和标准厂房。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违约,标准厂房自租赁之日起的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追加收取。

第十五条 集约用地。对建设框架或钢混结构的3层(含3层)以上标准厂房的项目(企业),且1层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3层以上部分(含3层)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甲供甲控。入园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县财政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鼓励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等优先采购。

第十七条  一企一策。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指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入园项目(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由县委、县政府另行研究。

第十八条 飞地招商。鼓励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园区招商工作,引导项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在创业竞赛考评中,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归引进乡镇(街道)统计,同时一次性奖励引进项目的乡镇(街道)5万元,奖励金主要用于乡镇(街道)招商开支和弥补公共经费不足。

第十九条  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盘活园区范围内的僵尸企业(含并购重组或破产清算)视同租赁标准厂房项目,享受3年税收(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其他优惠。入园项目(企业)的项目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先征后奖的办法执行,奖励资金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拨付。

六、协调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入园项目(企业)的项目选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土地出让、项目立项、环评审批、消防审核、防雷审核、工程报建等手续,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项目(企业)实行县领导和对口部门 “一对一”挂点帮扶服务机制。项目(企业)落地过程中遇到需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由县工业攻坚战指挥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入园项目(企业)指入驻“郑坊综合加工园区、金山精细化工专业园区(含富文工矿区)、新屯机械加工园区(含文新平台)、谟武竹木产业园区”等县级工业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对于原有企业,实行“老企业老办法”,直至兑现完既定政策后,再与本《办法》衔接。

第二十五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相抵触,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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