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分宜工业园区:关于支持麻纺产业、光电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022
09/23
10:28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麻纺产业、光电信息产业集聚,壮大发展总量,助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参照兄弟县区做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的麻纺产业是指和麻相关的开松、纺纱、织布、服装、鞋帽、文创产品等麻纺产业及配套产业链;本优惠政策所称的光电信息产业是指光学镜头、摄像模组、触控显示、LED、智能穿戴、消费终端等光电信息产业及配套产业链。

第二条  凡在工业园区新投入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含承接产业转移搬迁入园项目)的光电信息产业及配套产业链项目及在工业园区新投入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承接产业转移搬迁入园项目)的麻纺产业及配套产业链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厂房建设补贴

对自建3层及以上,生产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0㎡的光电信息和麻纺产业项目,企业正式投产后,新建厂房符合容积率标准,按生产厂房面积给予200元/㎡建设补贴。

第四条  标准厂房租购扶持

鼓励企业入驻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租可售。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前三年免收厂房租金,后两年按生产性用房第一层租金为5元/㎡·月,第二层租金为4元/㎡·月,三层及以上租金为3元/㎡·月收取。购置标准厂房按建设决算价出售,并参照第三条标准给予补贴,允许厂房分栋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装修补贴

对光电信息产业项目装修万级以上(含万级)的无尘车间和实验室,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实际装修面积给予企业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万级400元/㎡,千级600元/㎡,百级1000元/㎡。

第六条  设备补贴

1.麻纺产业项目。对企业签订入园协议后两年内新购置的生产设备,根据项目质量,按购置价(按开票金额)10%-15%标准给予补贴;对承接产业转移搬迁至工业园区的项目,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原则上只对近三年之内购置的旧生产设备,由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按5%-8%标准给予补贴。 

2.光电信息产业项目。对企业签订入园协议后两年内新购置的生产设备,根据项目质量,按购置价(按开票金额)15%-20%标准给予补贴;对承接产业转移搬迁至工业园区的项目,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原则上只对近三年之内购置的旧生产设备,由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按5%-10%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财政扶持

1.对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自落户之日起,地方经济贡献前三年给予100%、后三年给予5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在扶持期内,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资金逐年依次冲抵前期政府给予的厂房补贴、装修补贴、购置设备补贴。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如未能完全冲抵,则不足部分由企业以现金补齐给政府。

2.对提前完成补贴冲抵的企业,在第七年开始再给予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减半奖励,即提前一年完成的企业,第七年享受减半奖励,提前两年完成的企业,第七年、第八年享受减半奖励,以此类推。

第八条  搬迁扶持

从县外搬迁落户园区的新项目,补贴生产设备搬迁物流费用。

第九条  物流扶持

1.享受新余直达宁波的快速班列上门装柜政策和物流补贴。

2.免费提供深圳-分宜单边物流运输。

第十条  同城采购补贴

新落户的麻纺企业和光电信息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内行业内生产企业优先供应或采购产品,对供应或采购企业按其年度供应或采购结算额的1%进行奖励,单户企业年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三年。供应或采购奖励根据供需市场形势变化,只奖励一方,奖励对象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外资、外贸发展扶持

1.支持生产性外贸出口,对年度的出口总额(以县商务局每年根据海关反馈给商务部门的数据为准)分别达到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1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且出口呈现正增长的生产性出口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外资发展。对在我县注册的外资(境外、国外)项目,实现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持有“优秀企业家服务卡”的企业高管,其适龄子女在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的,可在全县范围内的公立学校(幼儿园)择校就读;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的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凡涉及到本优惠政策的资金奖励或补贴,由受益财政在县产业项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相关事宜达到条件并经核准后及时拨付。存在骗取补贴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现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优惠政策未列事项,参照其他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项目投资大、带动能力强、财税贡献大的龙头企业,可通过代采、代建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的支持。

第十六条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县开放办。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