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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开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惠十条(试行)
2022
09/26
12:3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和《九江市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九江经开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行动方案》,抢抓新一轮产业升级的历史机遇,扎实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快打造九江经开区经济转型升级新引擎,特制定本文件。

一、扶持范围

本政策扶持的数字经济企业主要包括通信、计算机基础技术、软件产业链、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智能终端等,依据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政策内容

1.招商引资“一事一议”。对重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落户予以支持,尤其是“芯屏端网”制造业项目,经区管委会同意,予以重点支持,在设备补贴、科技研发、产业引导基金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量身打造招商引资政策。

2.保障数字经济企业发展空间。充分保障数字经济企业生产、办公用房。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在区内租用国有或省级以上载体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给予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3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除互联网批发、零售外)、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企业在区内租用国有或省级以上载体的楼宇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给予租房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本条政策可连续补贴三年,招商引资约定享受房租补贴或已享受过同类政策的企业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3.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升规。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首次升规的企业进行奖励,月度升规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年报升规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有功人员。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升规每家再增加2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有功人员。

4.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项目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软件和信息网络部分投资不低于总投资60%),按照市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不含已在本文件第一条招商引资“一事一议”享受设备补贴等政策的新项目。鼓励区内企业开展智能化、数字化诊断服务工作,带动企业提升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对达到省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标准的诊断报告且企业参照实施投入的给予7万元/家奖励。对接入我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识解析节点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年的应用配套补贴,补贴期为三年。

5.支持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做大做强。支持数字化效率提升业整合智能制造装备、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的集成应用,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探索政府、企业、服务商三方合作机制,采取政府牵头、企业主导、服务商共建的方式,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化、数字化诊断,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在我区注册入选“产品清单”并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企业,且年数字化产品销售达到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获评省级数字经济应用场景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国家部委数字经济应用场景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培育数字化骨干企业。对首次认定为贯标、省级两化融合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7.政府采购支持。鼓励和引导区内数字经济企业注册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拓宽企业产品销售和服务渠道。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预付款原则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切实增强企业履约能力。

8.平台载体扶持。给予服务数字经济企业超10家以上的平台载体运营扶持,且载体内数字经济企业年度税收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载体内数字经济企业产生开发区财政贡献的较上一年度贡献增量的5%奖励,处于政策期的载体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9.数字经济创投基金支持。经开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设子基金,出资5亿元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发起九江经开区数字经济创投基金,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路演活动,对效益好、潜力大的数字经济企业予以基金支持。

10.产业数字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区内企业产业数字化的金融产品,积极帮助数字经济企业结对金融机构,对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融资支持先行先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科贷通”、“财园信贷通”、“创业贷款”支持。

三、附则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政策兑现时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政策兑现由园区初审,商务局、经济发展局、发展数字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报财政局兑现,每条政策责任单位排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或奖励资金全部由区财政出资,与区级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以上支持政策可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叠加享受,其他涉及到国家、省、市出资的政策由区管委会协助兑现,但总金额不超过最高政策额度的150%。

本政策由区九江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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