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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
09/30
11:28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九江市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招大引强、招才引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庐山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用地政策

第一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综合园区20万元/亩、鄱湖高新技术项目区16万元/亩依法挂牌出让,投资强度标准以《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试行)工作指引》(赣节地增效办发〔2019〕4号)文件为准。

第二条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强度达到350万元/亩的项目提供用地支持,重大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综合园区项目在约定合同时间内开工,开工时奖励企业扶持资金6万元/亩,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时再奖励企业扶持资金4万元/亩,成为规上企业后再奖励企业扶持资金2万元/亩,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鄱湖高新技术项目区项目在约定合同时间内开工,开工时奖励企业扶持资金4.8万元/亩,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时再奖励企业扶持资金3.2万元/亩,成为规上企业后再奖励企业扶持资金1.6万元/亩,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上述奖励均由政府扶持奖励基金中安排。如非政府原因导致项目逾期竣工投产满6个月以上的,企业需退还已收到的全部奖励。

第三条  项目用地经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保障企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条件,依法予以出让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租购厂房政策

第四条 对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生产性服务业等符合庐山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鼓励入驻鄱湖高新产业园等高新区标准厂房。对装备制造、文化体育用品制造、医疗器械生产、服装生产、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链项目,鼓励入驻综合园区。

第五条 数字产业园(科创园)标准厂房租金为第一层  8元/平方米/月(不含税,下同)第二层 7 元/平方米/月,第三层及以上 6 元/平方米/月;宿舍租金为  10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入驻企业自计租之日起,年周期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含)以上或固定投资6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的第一年给予厂房免租;第二、第三年企业年度纳税分别达到 200 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给予厂房租金全额返还的扶持;第四、第五年纳税达到300元/平方米,给予厂房租金50%返还的扶持。城东综合工业园标准厂房租金,入驻企业自计租之日起,年周期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按数字产业园厂房租金政策标准给予扶持。政府投资兴建未来产业园和数字产业园二期等工程,参照数字产业园一期执行。

第六条  自计租之日起满5年,企业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厂房(与政策相冲突的除外),扣除租金奖励实际缴纳租金部分可抵扣购房款。对企业投资的标准厂房,经认定后,可办理对外销售和分户不动产手续。不动产过户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政府按本级最大权限予以优惠后,其余均由买方负担。

第三章 财税政策

(一)生产经营奖励

第七条  生产经营性年度纳税总额达35万元/亩(租赁厂房达到 500元/平方米)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扶持奖励基金,具体视企业情况一事一议。

第八条  自土地出让之日起2年内,对按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实际建筑面积达到规划建筑总面积80%以上,且在两年内完成申规入统的企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规模,设立政府扶持奖励基金给予扶持。

第九条  对符合第七条生产经营性纳税标准的企业,一次性投资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5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新引进的投资设备,经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认定后报市政府同意,按 10%给予扶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外贸外资奖励

第十条  对外贸企业出口业绩给予资金奖励,新培育生产型外贸企业首次年度出口以50万美元为基数,存量生产型外贸企业以上年度出口总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按出口1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对企业年度实现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年度实现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4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投产当年上规模企业奖励10万元。

(三)科技奖励

第十三条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从被认定第二年到续认定第一年每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三年共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打造科技型高成长企业标杆,对认定为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最高给予获批企业450万元、180万元、12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经我市统计部门申报且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建筑企业、科研院所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企业实际投入票据金额经认定后给予3‰的研发费用补助,同时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设有完整的研发投入辅助账。

第十六条  对非资源开采类工业企业,根据应税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对年度应税销售额0.5亿元—1亿元的企业,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万元;对年度应税销售额1亿元—5亿元的企业,较上年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万元;对年度应税销售额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3万元;对年度应税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九江市、庐山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优秀新产品或省重点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在获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通知书后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补助。对获得全市优秀发明专利评选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1万、0.5万的奖励。对上年度代理本市专利授权量在200件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金融政策

第十九条  依照《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庐府办发〔2018〕57号)有关内容,给予境内首发上市资金750万元。完成股改奖补: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奖补100万元;辅导验收奖补:企业在江西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验收后,九江市财政、庐山市财政各奖补50万元;受理申报奖补: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申报上市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九江市财政、庐山市财政分别奖补50万元、100万元;首发上市奖补:企业正式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依据招股说明书),九江市财政奖补150万元,庐山市财政奖补250万元。

第二十条  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依据招股说明书),九江市财政、庐山市财政分别奖补250万元、500万元(如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财政奖补的,则按扣减已获资金后的差额给予奖补)。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补资金150万元。按“完成股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材料并受理、完成挂牌”三个阶段,庐山市财政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30万元,成功挂牌后九江市级财政再奖补50万元;企业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九江市财政另奖补50万元。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从企业挂牌后下一个会计年度起,庐山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新三板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上市奖补标准扣减新三板所获奖补资金给予奖补。

第二十二条  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对产业带动性强、高成长性的企业,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章 招商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重奖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除土地款外)工业项目的社会人员和单位,项目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经审计确认并形成审计报告后,报请招商引资五人小组决策会或政府会议审定同意后,抄告财政部门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比例对引进方进行奖励。

对上述所引进的企业,如属于国际国内500强企业、行业500强、上市公司、央企全额投资项目的,单位或社会人员额外奖励10万元。对引进投资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省发改委或省商务厅认定为准)的单位或社会人员,额外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如引进人是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达到上述招商引资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优先提拔或重用。

以上奖励可重复享受,个人奖励均为税前。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连续3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委人才办、市税务局、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新引进全职的国际级顶尖人才(团队)和国家级杰出人才(团队),以及新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的人才(团队),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并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综合资助;对新入选省“双千计划”人才工程的人才,给予20-4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入选省“双千计划”人才工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500-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全职引进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和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十二项国家人才工程人才和省“双千计划”人才的企业,引进人才在企业实际工作三年并取得明显成效后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引才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院校硕士研究生,在本市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2万和5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企业)重点实验、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的,最高给予45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九江市级创新平台最高给予7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专家工作站,给予80-130万元建站资金支持;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50万元建站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可免费拎包入住人才公寓。

以上操作办法及其他人才政策按九江市及以上人才政策和《庐山市人才强市“六项计划”》及系列配套政策合并执行。

第七章 用工、用水、用电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在企业入职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新员工,符合5类人员标准的,通过企业开展自主培训,给予0.05万元/人的培训补贴;符合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要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认定合格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0.1-0.5万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  企业投资商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按规定自愿办理我市户口,子女可凭市商务局相关证明就近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固投(除土地款外)的企业高管子女可享受自由选择本市学校入学。

第三十条  企业内部倒班用房用电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并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帮代办机制,组建帮代办队伍,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提供标准化、精细化全程暖心帮代办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按照“慎承诺、重践诺”的原则,严格兑现向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维护政府公信力。

第三十三条  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全市范围内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对工业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每月21日以后。每月1-20日为“企业无检日”,除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和涉及安全生产、生态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核查投诉举报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活动,企业有权拒绝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检查单位检查前需将“入企检查计划”和“入企检查登记表”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且需提前1日将入企检查通知告知企业,以便企业做好准备,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指派专人全程参与。

第三十五条  开展“改革提速、办事爽心、安商暖企”三大行动,坚持问题导向,集中破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经营环境,推动我市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打造“庐易办”品牌。

第三十六条  工业项目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对农业类、文旅类投资项目的支持政策和奖励措施,采取“一事一议”制。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现有企业与新投资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资产转让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在新企业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后100%奖励给新企业。市外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市内企业,以被收购、兼并、控股的市内企业前3年地方留成部分平均数为基数,对增量部分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的奖励。兼并重组企业不动产确因需要可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单宗用地最多可分3期验收,可分割成3本不动产权证书,每块分割面积不得少于10亩。分割土地不改变原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分割后宗地界址清晰,能单独处置,不影响相邻宗地的开发和地役权的设置。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颁布实施前经市政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原合同或原协议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约定的优惠政策,涉及产业基金扶持的,由产业基金主办单位制定具体意见。

第四十条  对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投资额度和建设进度的招商项目,不享受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已兑现的优惠政策要予以追回。项目在达产期限届满前未完成项目建设和投产约定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启动项目退出机制,梳理相关资料,提交相关单位审查讨论,由市政府决策终止与该项目的合作。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动废止,以此文件规定为准。之前招商引资合同已按约履行的可继续按合同享受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意见由市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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