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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暨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
2022
10/12
12:01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有关政策在我县落地,切实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挂牌上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远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上报(纳入县上市企业库)的挂牌上市企业和拟挂牌上市企业。挂牌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拟挂牌上市企业是指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进入挂牌上市实质性操作阶段,并在县金融局备案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金。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对拟挂牌上市企业,根据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采用“先借用、后抵扣”方式,预借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挂牌上市前期相关费用,借用期限最长为三年。待企业挂牌上市成功后,从其奖补资金中抵扣;如挂牌上市不成功,则由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时归还。

第四条 大力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对确定启动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会同专业机构,帮助企业规范股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类予以支持:

(一)对企业在改制辅导中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含正常应纳税收)按规定缴纳后,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或个人。

(二)对企业因股改而对现有已建房产(不含非股改原因等正常应纳税收)补缴的相关税收,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三)对企业因股改而对以前年度(不含非股改原因等正常应纳税收)补缴的其他税收,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四)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自其启动股改工作,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进入辅导期当年度起至企业挂牌上市之日(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止,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研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改制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改制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土地需求,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支持上市公司用地。

(六)鼓励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为股份制改造企业安排信贷额度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支持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500万元以上“映山红助力贷”信用贷款产品,缓解企业股改过程中的现金流压力。县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1%费率为改制上市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省市县相关发展引导基金对“映山红行动”的支持,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县内股份制改造企业,以“政府引导十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模式运作,帮助拟上市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升经营能力。

(八)对企业在城乡规划、土地房产确权、项目立项、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税费缴纳、外汇登记、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解放思想、敢于担当,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九)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简化工作流程,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股改、上市挂牌、并购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拟上市企业在合并、分立、股权转让、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简化办事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出具税务、金融、社保、应急、质监、外汇、用地、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函件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认定并出具证明函件。中介服务机构为此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挂牌、上市财政奖补政策。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整合省、市奖励政策,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1)对与证券公司签约的拟境内上市企业市、县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奖励30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200万元、县财政奖励100万元);在江西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奖励35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300万元、县财政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600万元(含省市财政奖励600万元、县财政奖励1000万元)。(2)对在境外首次发行上市企业按照实际募资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6%(省市县财政各奖励2%)给予最低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3)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可享受市、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县财政奖励230万元);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改的企业,享受股改奖励政策,并由市县财政按1:1报销挂牌初费。(4)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企业,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政策;迁址企业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上市奖励政策,并按“一事一议”方式对迁址企业、引入迁址企业关键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对上市企业高管及高级技术人才在安远县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市后前五年县财政分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三)对拟挂牌上市公司落户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等享受县招商引资等相关扶持政策。

(四)对上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推动我县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挂牌的证券公司享受《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2号)奖励政策。

第六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县的,由县财政按实际投放募资金额的1‰-3‰奖励其高管人员,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对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生产经营需要涉及土地、房产等许可类、权属类证照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等事项,属县级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与上级政策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对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特别大的引进拟上市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政策。

第九条 设立安远县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挂牌上市资源库的企业,县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教科体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等部门优先安排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第十条 成立“安远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企业挂牌上市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另行调整发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全县企业挂牌上市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局,由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保姆式”帮扶服务,每家企业设立一个由县领导牵头的专门帮扶服务团队,涉及相关部门按“特事特办”原则落实高效便捷服务措施,全力支持服务拟挂牌上市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励,需向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验收把关,经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补助资金予以拨付到位。

(一)企业申报。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6个月内向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 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

2. 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3. 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

4.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二)初步审核。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研究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财政办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做出书面回复。

每项奖励仅能享受一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安远境外已上市或挂牌的新三板企业迁入安远县的,优惠政策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上市补助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挂牌上市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补助予以清缴收回。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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