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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轻纺服装产业发展优惠办法
2022
10/13
11:38

第一条 凡在宁都县投资轻纺服装生产型、关联产业、配套产业(包括主要以生产服务为主的研发、包装、设计、策划、批发、销售含电商等业态),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以企业申报纳税主营业务收入为依据,以下同)或年纳税达80万元以上(按税款入库期统计,以下同)或年出口240万美元以上,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并与宁都县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且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在享受《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享受本办法。

第二条 厂房租赁扶持

1.轻纺服装生产企业与宁都县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租赁政府标准厂房,投产当年(完整年度)满足基础条件(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8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24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生产性厂房五年租金优惠政策,第一年至第三年年纳税达到15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60万美元/1000㎡以上的给予全额补贴租金,第四年至第五年年纳税达到20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65万美元/1000㎡以上的给予减半补贴租金。满足基础条件但未满足每1000㎡厂房纳税条件的,租金按年纳税金额或年出口金额比例补贴。租金先缴后补,按季收取,次季度补贴。

2.轻纺服装配套生产企业租赁政府标准厂房享受前三年免租金政策,第四年至第五年年纳税达到10万元/1000㎡(含本数)或年出口额60万美元/100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实行生产性厂房租金先缴后补,按季收取,次季度补贴,未满足条件的,厂房租金按纳税金额比例补贴。

第三条 税收扶持

3.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年总额达到80万元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数额,对企业进行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数额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条 总部经济扶持

4.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轻纺服装产业项目(含上下游产业链抱团项目、总部经济项目、行业龙头企业项目、IPO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5.对在宁都县设立运营总部、电子商务总部、财务核算(结算)中心及其他区域总部且与宁都县政府签订了《总部经济项目合同》的轻纺服装生产企业,年纳税50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以上政策,连续奖励五年。

第五条 转型升级扶持

6.对轻纺服装企业购置的新设备,经审核认定为智能制造设备的,按购置价格2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7.对自建厂房或购置厂房的企业,其购置新智能设备补贴当年兑现;对租赁厂房的企业,其购置新智能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数额。

8.支持轻纺服装及配套企业上云平台,管理系统上云的每家企业奖补0.5万元,生产经营系统上云的每家企业奖补5万元。

第六条 产业公共平台扶持

9.在政府标准厂房设立现代轻纺面辅料市场、成衣市场及本地产品展销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的,给予入驻品牌企业三年免租金优惠。

第七条 品牌扶持

10.对并购国内驰名服装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品牌服装在宁都县内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80万元;并购海外知名服装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品牌服装在宁都县内年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1.首次注册自主品牌并在宁都县内正常生产且在市场销售正常的,给予2万元/个的品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物流扶持

12.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轻纺服装企业,三年内按企业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给予物流补贴,单次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13.对轻纺服装配套生产企业(面料、辅料、纽扣、印花、绣花、衣架、拉链等),三年内逐年按企业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给予物流补贴,单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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