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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暂行管理办法
2022
10/24
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标准厂房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中小型项目和产业转移项目的有序集聚,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实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标准厂房的招商、入驻企业的服务、管理和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物业管理。

第三条 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上高县国有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注资成立的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进行管理,入驻企业的招商服务和管理主要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章 入驻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企业入驻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未列入《上高县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9年第一版)》的项目。

2、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3、依法在上高县办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与置业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5、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0.5万元/㎡,且正式投产后二年内年纳税不低于300元/㎡、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万元/㎡。

6、依法纳税,遵守园区及标准厂房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承担公司(厂)的建设、生产、环保、安全等责任。

第五条 企业入驻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向工业园提交入园初审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工业园区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报县开工委对入驻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开工委出具审批意见,凭审批意见办理入驻手续。

3、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凭《投资合同》与置业公司签订《上高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4、办理相关手续: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由工业园区协助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 租赁及出售

第六条 租赁费标准:标准厂房及办公楼按11元/㎡•月计收;员工宿舍按8元/㎡•月计收(均为建筑面积含税价)。

第七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五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置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置业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租赁厂房原则上以整栋承租。

第九条 租金支付办法:按照《上高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次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始十天之内缴清一年度的租赁费,以后支付按合同约定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条 缴交租赁保证金,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签订后,按20元/㎡缴交厂房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后,经置业公司核定租赁物无损坏,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给租赁企业,否则,扣除维修费后余额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正式投产后,五年内任意年度可购买厂房,购买方式可以为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以整栋为单位购买。具体购买价格(包括土地价款)为:第一年回购价格按1300元/㎡,第二年回购价格按1400元/㎡,第三年回购价格按1500元/㎡,第四年回购价格按1600元/㎡,第五年及以后回购价格按1700元/㎡,回购价格按付款结清日期为准。该资产转让所涉及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各项事宜,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确定。

由园区根据企业要求量身代建的厂房,入驻企业正式投产后,五年内任意年度可购买厂房,购买方式可以为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价格按审计部门“当年建设投入成本”的造价结算审计金额购买;土地价格按当年的挂牌价执行。该资产转让所涉及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各项事宜,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上府发〔2017〕22号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竣工投产后,五年内纳税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奖励:

①年纳税达每平方米300元-400元(含400元),租赁费按月租费的60%给予奖励三年,后二年按30%奖励;

②年纳税达每平方米400元(不含400元)-500元(含500元),租赁费按月租费的80%给予奖励三年,后二年按40%奖励;

③年纳税达每平方米500元以上的,租赁费全额奖励三年,后二年按50%奖励。

前五年内当年度租赁费用先缴交后奖励,从第六年开始按照园区标准厂房租赁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在同等条件下,入驻企业如需购买厂房,享有优先购买权,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其办理厂房土地不动产权证。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回购厂房土地所涉及相关办证税收须按时缴清,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相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给入驻企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元/㎡•月,由入驻企业按照《上高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前,需将方案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置业管理公司,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

(一)标准厂房租赁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需修复的,入驻企业应及时通知置业管理公司维修,未及时通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入驻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原因造成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入驻企业负责。

(二)入驻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事宜由置业管理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三)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负责。

(四)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置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用水、用电、用气、通信、排污等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区域内公共部分的水、电等费用由入驻企业共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入驻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的,须签订各方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电损耗等费用进行分摊。

第二十条 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 利用区域内的物业设置广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需经置业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终止后,标准厂房内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置业管理公司协商,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遵从物业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或改变生产经营内容。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四)不得自行设置生活区和食堂等。

(五)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六)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七)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因其他原因影响,确需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或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需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置业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厂房,已回购厂房的,置业公司终止提供配套设施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或回购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租赁期间因生产工艺需要自费对厂房进行装修,租赁期满后或因入驻企业的原因而造成租赁合同终止,厂房的装修费一律不予补偿,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投产后二年之内达不到投资强度,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要求的,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后,置业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减少租赁面积或者收回租赁厂房。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置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二)投产6个月后未申报纳税的。

(三)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

(四)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六)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入驻企业应将设备和物资投保。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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