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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工业园区小微产业园暂行管理办法
2022
10/25
14: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客商投资建设小微产业园,有效实现小微产业园自主招商引资和运营管理,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小微产业园是指在园区管辖范围内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可容纳多家企业入驻。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小微产业园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入驻小微产业园内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未列入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二)依法取得项目立项、环评、安评等许可手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住建局报备。

(三)依法在铜鼓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按时向园区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入驻项目年生产总值不低于 3000 元/㎡,年税收总额不低于 200 元/㎡。

(五)自厂房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须投产。

(六)入驻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入驻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入园初审表,并按准入条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园区管委会进行受理和初审。

(二)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再提交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项目评审会,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是否准入。具体流程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准入机制的意见》(铜办发[2019]8 号)文件执行。

(三)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驻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

(四)项目入驻:入驻企业凭签订的合同在租赁的厂房、设施内开展投资、生产等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厂房补贴

在小微产业园的建筑容积率达到行业要求,且厂房层数在四层及以上,竣工验收合格后,针对所建标准厂房(含造价高于标准厂房的办公科研楼和宿舍楼),按照建筑面积以 100 元/㎡的标准由县财政进行补贴。

第六条 装修补贴

针对入驻小微产业园内企业的无尘车间装修,在达到以下条件由县财政以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对投资者给予实际装修投入(经园区聘请的第三方核定)予以不超过 30%的补贴。

1.项目主体验收完毕,全面启动装修,且主体装修材料到厂之后,乙方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申请,于申请后的 30 日内按装修扶助总额的 20%资金拨付至乙方;

2.装修全部完成且项目正式投产后,于申请后的 30 日内按装修扶助总额的 40%资金拨付至乙方。

3.项目投产后且年纳税额达到 1000 元/平方米时,于次年的第二个月月底拨付装修扶助总额的 40%。投资者在相应时间节点提供补贴申请、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财政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设备补贴

入驻小微产业园内企业前三年中任意一年税收达到 500 元/㎡,新购置的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以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开具报关单为依据,由县财政以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按实际购买价款(经园区通过市场咨询确定)的 10%进行补贴。获得扶助的设备未经园区同意,不得搬走。二手设备不予扶助。

第八条 财政扶持

(一)投资建设者建设产业园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予以扶持。

(二)对产业园投资者自身投资的工业项目,由受益财政按照“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予以扶持,即前两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三)对入驻小微产业园内的企业自约定投产日起,纳税达到下列要求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扶持期为五年:

1.年纳税每平方米达 300 元-400 元(含 400 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 60%予以扶持。

2.年纳税每平方米达 400 元(不含 400 元)-500 元(含 500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 70%予以扶持。

3.年纳税达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 80%予以扶持。

第九条 对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制造业 500 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强、产出效益高、成长前景好的特殊项目,按照“权利与义务”“产出效益与支持政策”相对等的原则,落户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个案协商。

第四章 兑现办法

第十条 所有优惠政策均归属于投资者,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厂房设计图纸、装修合同及工程量清单、设备合同、发票等),再凭第三方审计结论、税务统计报表等,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和受益财政给予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若本政策与上级文件和今后下发的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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