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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经开区关于支持光伏配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2022
11/01
10:22

在全球新一轮能源革命中,光伏已成为当前及未来新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为加快光伏产业发展,全力打造“世界光伏城”,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落户奖励支持】对新引进国内光伏行业出货量排名前五位企业投资的光伏配套项目,给予落户奖励300万元;对新引进国内光伏行业出货量排名前六至前十位企业投资的光伏配套项目,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排位以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数据,或经其调研认定后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平台建设支持】鼓励配套企业入驻光伏配套产业园,对购买经开区区属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定价10%的补贴;对租赁经开区区属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在前三年给予租金补贴。对有项目用地需求的,根据亩均固定资产投入、亩均税收效益等指标,经项目评审后可以单独供地。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持】对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自投产后五年(含投产当年)内,年度新购设备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给予其新购设备投资额3%的奖励,年度新购设备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给予其新购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产业补链支持】新引进的项目属于填补上饶经开区光伏产业链空白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五条【扩大再生产支持】鼓励光伏配套企业技术改造,新引进入园的光伏配套企业在投产后5年之内,年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新增设备额达1000万元以上,可享受技术改造奖励。企业在改造完成后,当年或次年生产性税收同比增长5%以上、10%以上、20%以上的,可分别按其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4%、6%给予技术改造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次年度起的前三年和后两年,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分别提取项目企业所缴生产性税收对上饶经开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和50%资金,奖励给项目企业用于支持项目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市场拓展支持】区内配套奖励:鼓励区内光伏组件企业在价格、质量相等的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光伏配套企业。区内光伏组件企业采购区内生产的光伏玻璃、背板、胶膜、焊带、硅胶等光伏组件主要辅材的,对销售方(购销双方不能有股权关系,不属于关联交易)按采购总额(以发票金额为准)的0.5%(上限各为200万元,达上限后,后续年度不再奖励)给予奖励。

区外拓展奖励:支持区内光伏配套企业向区外进行业务拓展。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在产能提升期自带订单产品销售给区外光伏企业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达上限后,后续年度不再奖励。

第七条【企业升级支持】对新引进光伏配套企业成功在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不重复奖励;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资助3万元。

鼓励光伏配套企业建立光伏行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对新批准的站点运行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站70万元、6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国家、省新批认定为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的光伏配套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晋级补差;对主持或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研发创新支持】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项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额30万元。

企业单独拥有专利权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江西省专利奖,上饶市专利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获得不同等级奖的,按最高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光伏应用项目支持】实施“订单式”招商,鼓励“一个中心、五大板块”实施光伏道路、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等。至2022年,各板块各打造1条光伏应用示范道路、建设2万平米厂房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应用,总项目装机容量15兆瓦以上。

第十条【企业成长支持】对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提取资金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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