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拜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2022
11/18
10:18

为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适用于在拜泉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现代服务业、商贸、交通运输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项目落户园区,且厂房容积率大于1:1.15;落户园区规划外,且厂房容积率大于1:1,且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120元、155元、190元补贴,该补贴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能带动一产发展的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款项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给予3%、5%、8%的设备补贴。

第四条 新引进产业项目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年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年度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100%予以等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扶持期限5年。

第五条 新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全域旅游类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年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年度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100%予以等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扶持期限5年;第6年起,在原基础上增量部分按70%予以扶持。

第六条 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税后)给予第一引荐人一次性奖励。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参照执行。

第七条 对国家、省、市出台优惠政策,除需县级补助以外的,可同时重复叠加享受。

第八条 对入驻我县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建立县级领导包保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履行承诺即开工制度,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九条 对来我县利用现有关停并转企业投资的,享受第四条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发布前按照协议已经享受并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协议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兑现实施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经合、财政、审计、统计、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节点为项目开工时拨付奖励扶持资金30%,投资额度达到50%时拨付40%,投产后拨付剩余30%。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调整时,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拜泉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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