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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2022
11/18
10:55

为进一步鼓励吸引境内外客商来克山投资兴业,加快产业项目引进和落位,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克山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支持范围

第一条  符合克山县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新落位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地方政府投资,下同),投产后年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全口径,下同)的工业项目;已落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产后企业年实缴税金增加100万元以上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新引进、初评和复评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产后年实缴税金新增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享受此政策。

二、土地政策

第二条  认真执行黑发改〔2009〕131号和黑国土资发〔2016〕99号文件精神,实行最优惠的土地供给政策。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金底价。

第三条  对列入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土地评估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再执行土地评估价格上浮20%的政策。

三、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四条  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并负责建设,达到“五通一平”标准,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和场地平整;按照省工信部门直供电政策,企业可自愿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四、资金奖励

第五条  设立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20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产业发展。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参照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60%、80%、100%的标准,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产三年内,分别参照企业年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60%、80%、100%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厂址选在乡镇国有土地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参照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60%、80%、100%的标准,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产三年内,分别参照企业年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60%、80%、100%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年缴税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实缴税金的5%给予奖励;对年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实缴税金的7%给予奖励;对年缴税金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实缴税金的1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年内投产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对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帮助企业争取贷款额度5%的省级贴息补助,限额2500万元,在省级补贴到位基础上,县补助差额部分);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帮助企业争取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省级补助,限额2000万元,在省级补贴到位基础上,按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县财政补助差额部分)。

第十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全额贴息(帮助企业争取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5%的省级补助,限额800万元,在省级补助到位基础上,县补助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对发展马铃薯、鲜食玉米和大豆深加工项目,贷款用于购买加工设备2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对年缴税2000万元以上的马铃薯、鲜食玉米和大豆加工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年营销补贴,用于品牌打造。

第十二条  对新纳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新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实际达到标准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省级补助1000万元,县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省级补助200万元,县补助200万元)。

第十四条  落位我县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投产后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

第十五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对产业拉动力较强的重大项目和落户我县的合法合规的企业集团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凡国家和省市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

本政策自2019年4月18日起实施,2018年6月印发的《克山县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克山办文〔2018〕16号)废止,2019年4月18日前已经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本政策由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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