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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
2022
11/28
15:07

为充分调动外贸企业积极性,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黑龙江省、鸡西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结合虎林实际,特制定此配套措施。

一、制定依据

本奖励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

二、奖励标准

(一)培育壮大外贸主体

1.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协助企业争取鸡西市外贸扶持政策。(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标准的10%给予市级奖励。对落户我市的生产加工型外贸企业,年度完成贸易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政策次年3月底一次性兑现)。

2.对全市外贸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大于3000万元的外贸企业年度进出口额非增量部分(与上一年度贸易额比较),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非增量部分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全市外贸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增量部分(与上一年度贸易额比较)与非增量部分不重复奖励。

(二)提高企业进出口货物积极性

1.对市属进口加工企业,通过虎林海关报关,虎林口岸通关,年进口货物量3000吨及以上的,用于生产加工的每吨奖励100元,非生产加工的每吨奖励50元,次年3月底考核兑现,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市属进出口企业,通过虎林海关报关,虎林口岸通关,年进出口货物量3000吨及以上的,每吨奖励50元,次年3月底考核兑现,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鼓励本地企业运用跨境电商方式,通过虎林海关报关,扩大虎林市对外贸易总额。在执行鸡西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鸡西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鸡政办规〔2022〕15号)有关内容(对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其获得鸡西市级奖励的10%给予县级奖励,每户企业年度获得县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考核方式

1.以企业报关数据为准,进行考核奖励。

2.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组成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报告后,报市政府审批兑现。

四、附则

1.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外贸进出口企业。

2.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其他领域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3.互市贸易产生的货运量及贸易额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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