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科创孵化园区企业奖励办法
2022
11/29
15:2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科创孵化园区,壮大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经开区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列支。由经开区投资促进、财政部门核定奖励数额,经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三条 享受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在经开区注册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签订入驻科创孵化园区协议,并在经开区经营两年以上。

2.公司出资人应是双鸭山市域外企业(或自然人),或市政府批准的新成立域内企业。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缴纳税收,规范财务核算业务。

二、财政奖励

第四条 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1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具体奖励额度根据协议确定。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高管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2名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人数增加1名,最多奖励5名。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房屋租赁奖励。租用科创孵化园区办公场所的企业,达到入区协议约定营业收入的,前两年给予房租费全额奖励(科技研发、大学生创业型企业经批准后可放宽至三年)。第三年起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给予房屋租费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协议确定。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或获得国家和省级品牌奖励的企业,可给予一定财政奖励,积极支持其申报《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等有关奖励;对科技孵化运营单位可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附则

第九条 奖励兑现方式。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按年兑现。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对财政贡献较大且保持稳定的企业可协商按季度兑现奖励。

第十条 对500强、科技成果转化突出、经济指标贡献较大、产业链头部等企业落户的,可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及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实施。由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