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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2012
11/07
10:14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有效整合土地资源,鼓励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现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水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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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城入园”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搬迁企业要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搬迁企业要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服从全市的行业规划、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积极整合区域内工业资源,围绕“六大产业”打造“六大园区”,向工业园区集中,向优势产业集中,形成重点行业相对集中,产业关联有序分布的格局。同时,要以推进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为契机,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园区综合服务功能。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搬迁企业要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同时,盘活存量资产,积极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远郊及县区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引进战略合作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异地搬迁引进资金和技术,特别是与国内外大公司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争取上市相结合。通过企业搬迁改造,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运行质量,提升盈利能力。择优扶持若干大中型优势骨干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快速发展、早日上市。

 (六)坚持企业搬迁与立足现实节约用地相结合。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对全市搬迁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并按照先易后难、一企一策的原则,科学制定搬迁方案和鼓励政策,积极稳妥实施搬迁。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企业范围与搬迁方向

 (七)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搬迁改造,不断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应当搬迁改造;中心城区内的一般企业,应适应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创造条件实施搬迁改造。

 (八)按照我市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导向和工业园区布局,根据“区域集中、产业集聚、集约开发”的原则,搬迁改造企业要向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秦州、麦积两区境内条件相对成熟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

 三、搬迁企业补偿政策及优惠政策

(九)搬迁企业的原划拨工业用地,原则上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出让的工业用地,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已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出让工业用地,补偿价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的出让价),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企业改制冲抵负资产出让的工业用地,按出让时的评估价进行补偿,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改制企业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值原则上不高于企业改制时的评估价值。

 (十)搬迁改造中企业原有设备损失及其他固定资产损失等,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列支范围。

 (十一)搬迁企业家属区中供水、供电、供暖与原企业未彻底分离部分的改造费用,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测算,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列支范围。搬迁企业家属区由搬迁企业委托现有物业管理公司或成立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改造。

 (十二)已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缺口部分的补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列支范围。

 (十三)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固定资产评估以及其他资产评估,由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处置形成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和政策规定提取项目(省级分成、农业土地开发、廉租住房和农田水利建设、教育资金等)以及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列支项目后,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9〕44号)有关规定,经批准由财政部门按不同比例提供支持资金,用于扶持搬迁企业项目建设和发展,具体比例为: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支持资金额度为85%;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支持资金额度为80%;土地出让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支持资金比例根据企业项目建设投资情况,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十五)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按城市规划用于公共设施,不能用于商业变现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比照同类土地的市场价值提出意见,报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企业搬迁改造所需资金数量。

 (十六)对“出城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在达到开工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按协议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用地。 (十七)企业用于“出城入园”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20%以上。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政府安排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十八)对搬迁企业无力筹措搬迁启动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期借支启动资金,待土地处置后,从土地出让金中收回。

 (十九)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并签订土地收购储备合同后,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有关部门应积极与银行进行协调,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

 (二十)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处置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用于安排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二十一)对企业在“出城入园”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天政发〔2010〕26号)的规定。

 (二十二)对拟“出城入园”的原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改造相关政策。

 (二十三)秦州、麦积两区和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中心城区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在土地供应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四)对列入搬迁范围内的企业,积极实施搬迁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支持。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处理

 (二十五)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十六)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同时提交企业总体搬迁改造方案、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相关文件。

 2.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具体划分为:中央、省属、县区企业分别按企业归口管理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市属工业企业由市工信委审查。

 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报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实施。

 4.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土地出让金,由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搬迁改造企业依据天水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到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安监、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二十七)搬迁资金使用管理

 秦州区、麦积区境内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金中用于支持企业搬迁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先由市工信委根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再由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拨付搬迁企业使用。工程竣工后,由财政、工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八)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五、“出城入园”的政策要求

 (二十九)秦州、麦积两区“出城入园”规划范围内不再新审批设立工业企业。

 (三十)已列入“出城入园”搬迁规划范围的企业,现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和备案;企业自行新建项目不纳入今后企业搬迁补偿范围,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经批准暂不“出城入园”搬迁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集中。

 (三十一)对拖延搬迁的企业,根据拖延时间相应递减搬迁支持资金。

 (三十二)进入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的搬迁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十三)搬迁企业新建项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六、附则

 (三十四)本办法适用于秦州区、麦积区“出城入园”规划范围内的搬迁企业,其他县可参照制订具体办法。

 (三十五)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三十六)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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