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辽宁省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2022
03/11
15:20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经济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和《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工业、旅游和商贸业融合发展,努力打造更加开放公平的营商环境,结合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主体在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并对开发区地方财政做出贡献的新建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项目)、总部经济企业(含企业总部)及商贸旅游项目。

二、保障措施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项目)、总部经济企业(含企业总部)及商贸旅游项目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和规模进行审查。组长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招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招商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交通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商局,办公室主任由招商局局长兼任。

三、扶持方向及办法

第一条 工业用地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对集约用地的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内资工业项目和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出让土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后,按照不超过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30%给予补贴。

第二条 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建设及运营成本,2017年起新建的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征收。

第三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高附加值和科技创新类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之日起且当年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纳入开发区规模工业企业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四条 对开发区范围内新建的工业(含物流仓储)企业和商贸旅游企业,视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企业运营投产第二个年度起,每个财政年度对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在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率奖励,超出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比率奖励,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率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

该条款同样适用于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通过转让(收购)或承租闲置厂房或闲置土地的方式新引进的工业项目。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在开发区内且年纳税额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不低于100万元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40%额度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品牌创建项目,支持创建国家3A级以上级别的景区和国家三星以上级别的旅游酒店(含星级温泉酒店)项目。凡符合上述标准并纳入开发区旅游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单体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新建、改造大型商业零售设施及大型购物中心建设,在项目投产后,根据商业体量、投资额度和运营状况,对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零售业主营业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四、审批程序

企业在项目协议书约定时限内,将协议书复印件、其它相关要件及企业申请报告提交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履行会签程序,在领导小组对企业扶持资金进行核定、计算具体额度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上报开发区管委会,扶持资金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两个月内予以拨付。

五、附则

1、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属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关扶持。扶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开发区签订项目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2、享受本办法的前提是项目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设期等必须符合企业与开发区签订的投资协议,且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3、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享受本办法的各项补贴及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本办法中涉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批发和零售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数据以开发区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的验资报告为准。

6、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新规定时,按新政策、新规定调整执行。

7、本办法由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