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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
03/11
15:22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 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 法》(辽财流〔2011〕275号)、《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 长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4〕36号)以及《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绿色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旅政发 〔2015〕86号),为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战略,促进旅顺经 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为开发区)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特设立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在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 监管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需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且近三年在安全生产、劳资纠纷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条 扶持政策

(一)稳增长会献奖励

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均突破5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突破40亿元,给予奖励80万元;突破30亿元, 给予奖励60万元;突破20亿元,给予奖励40万元;突破 10亿元,给予奖励20万元;突破5亿元,给予奖励10万元。同级奖励只享受一次。

(二)新增规模企业奖励

对当年新增入库规模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专利、研发机构奖励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四)企业上市奖励

企业在国内主要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50万元。

(五)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扶持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贴息扶持标准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应发生利息额的25% 发放。贴息扶持资金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只享受一年的贴息扶持。

1.申报项目须符合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非限制类、禁止类的工业项目。

2.申报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依法办理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3.申报项目须为当年新建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按项目 计划达到形象进度。

4.企业贷款是指企业当年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企业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不予贴息支持。

5.申报项目当年实际到位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额不低于500万元(或等额外币)。

第三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成立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核小组,组长由主管副主任担任,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招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由局长负责。审核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扶 持计划报审核小组集体研究,根据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和申报 项目情况综合平衡,确定每个项目的扶持金额,再上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扶持资金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负责落实,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发放至企业。

第四条 附则

(一)符合本办法及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意见条款的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中涉及产值、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等相关数据以开发区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的验 资报告为准。

(三)企业取得奖励和补贴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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