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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03/29
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境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的集聚,加速承接产业转移,打造“工业强市主阵地,高质量发展增长源”,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指投资包括:通过新办、并购重组等形式,在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并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导则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含矿产资源开发、住宅类房地产、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PPP类项目。对食品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及新材料等产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  执行本导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互利共赢等原则。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征地新建类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企业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和市县区政府(含其指定的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及债权方式支持的金额]以上的,参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标准(不含契税)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具体操作办法以协议约定为准)。

2.高管个人财政贡献奖励。按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个人。

第六条  总部经济项目

经认定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开发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企业代征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的60%连续5年给予奖励;年纳税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开发区留成部分(同上)的70%连续5年给予奖励;年纳税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开发区留成部分(同上)的80%连续5年给予奖励。

第七条  租赁厂房类工业项目

1.租赁补贴。对租赁区内公共性厂房和社会化闲置厂房并经开发区备案的新引进工业项目,会计年度内每平方米年纳税400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连续3年给予奖励。

2.购置补贴。对生产性工业企业购置公共性标准化厂房,给予企业购房款的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一事一议

并购重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支持发展、双向约束”原则,经开发区工委管委集体决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企业如约建成投产后,可享受开发区发改、经贸、科技、商务等部门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三章  园区服务

第十条  对入驻开发区的各类新办企业,由开发区管委指定专人牵头联系,跟踪服务;对重点新办企业,由开发区管委领导牵头组建工作协调组,为投资者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开发区为新办企业提供规划红线外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汽)、排污、通讯等配套设施,并预留相关接入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纳税归属地、统计关系均在开发区是申报奖励补助补贴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导则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若有冲突,以本导则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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