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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非工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12/01
21:06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饶河投资兴业,加快饶河县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规〔2017〕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总部经济、文化旅游、现代商贸、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等非生产加工类项目。

二、相关优惠政策

(一)关于总部经济类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1.鼓励在我县投资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企业建设办公用房,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照租金总额100%,后2年按照租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企业每年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2.对落户饶河的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标准为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二)关于文化旅游产业类项目的优惠政策

1.产业项目发展:在饶河注册的旅游产业项目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年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全域旅游品牌打造:通过项目实施,打造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旅游品牌,并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在企业品牌宣传与推广过程中,县直有关部门可协助素材搜集、提供设备支持和宣传保障,帮助协调省、市乃至国家相关部门。

3.国内游客流量增长:通过项目实施,单体旅游公司年实现来饶旅游度假人数超过5000人次的,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现年接待来饶旅游团组超过200个的(每个团组不低于10人),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两种奖励方式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连续实现客源稳定增长的企业,县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将在项目资金争取等方面给予支持,饶河县旅游资源优先向其开放并优惠使用。

4.旅游互联网引入:国内知名旅游互联网平台进驻饶河的,将免费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使用期限暂定2年。

5.通过企业创建,在景区等级提升、星级饭店创建、乡村旅游发展、自驾车营地创建、旅游民宿创建、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服务品质提升等方面实现质的突破,将给予相应奖励。同时,县文广旅局及相关部门将提供标准化、便捷化服务支持。

(三)关于商贸物流类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1.对新招引的商贸物流企业,运营后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进出口商贸物流企业同时享受饶河口岸优惠政策。

3.标准化智能化体系建设政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标准智慧商贸物流体系,并获得国家及省级认定的,按照投资额度最高30%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关于科技研发类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1.鼓励实施科技创新。企业获省、市级以上新产品生产研发项目立项,按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项目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5%予以资金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科研成果在饶河转化落地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发明创造。获得省、市级以上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每件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对企业参与省市级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10%的资金资助。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科技研发,对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系统入库管理,研发成果转化落地并在县内形成高科技产业化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企业研发新成果新技术率先在饶河县内开展中试推广,由饶河县提供必要的场地、资金等支持,具体事宜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

5.通过中试推广,实现成果转化或产业化并延伸产业链条,经济效益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关于电子商务类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1.确定新引进且经县认定的电子商务总部基地落户饶河,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每年按10%奖励给企业。

2.总部基地落成后,确定工作人员超过30人并缴纳社保的,将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使用期二年。

3.对于打造能够体现饶河特色的本地电商平台、区域品牌,经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4.电子商务产业单个项目年贸易额超过300万元的,在市场推广方面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贸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贸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一)人才引进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或主要团队人员,依据《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双办发〔2018〕21号),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对到饶河工作、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符合《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类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第二、三类人才,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第四、五类人才,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按“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引进人才除外)。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和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二)人才共享政策

根据项目需求,按照“引进一名领军人才,组建一支创新团队,孵化一个科技项目,兴办一家高新企业,带动一个新兴产业”链式发展路径,对带项目、带成果、带技术来我县工作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经认定,一次性至少给予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并提供住房一套。

四、企业成长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支持政策的产业项目,县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报,全力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使企业在饶河同样享受到国家、省、市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除省奖励政策外,招商引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招商引资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发、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饶河县的,按再融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五、优惠政策认定

(一)在县财政设立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于同级财政拨款。

(二)符合饶河县产业项目发展规划,项目建成后,由县政府牵头,经济合作交流中心配合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实地评审,招商引资企业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现场评估确认,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兑现优惠政策。

六、一事一议制工作机制

对非工产业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就业和财政贡献大、产业拉动力强、新业态新模式等项目,“龙广合作”及“双佛合作”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七、附则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县委、县政府允许和鼓励发展的,涉及限制和禁止类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企业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犯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件、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条款归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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