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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扶持口岸外经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2022
12/01
21:08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充分调动我县外贸企业积极性,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加快推动我县外经贸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提升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为目的,重点对优化贸易结构、地方经济贡献突出、发展前景好的成长性企业予以扶持奖励。

二、重点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主要支持互市贸易以外的边贸物流运输、边贸进出口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建设边贸仓储物流设施以及商品市场、边(跨)合区等边贸产业和贸易载体建设。包含外经贸企业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境外宣传、境外参展、国际市场开拓、品牌培育、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入等。

三、扶持标准

口岸过货方面。对在饶河县注册的边贸企业,通过饶河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用于生产加工的,年进出口并加工货物量1000吨(立方米)及以上的,每吨(立方米)奖励120元人民币;非生产加工的,年进出口货物量1500吨及以上的,每吨(立方米)奖励100元人民币。年底考核兑现,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进出口贸易方面。对在饶河县注册的边贸企业,以进出口贸易额为计算依据,对年度累计完成进出口贸易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1美元奖励0.20元人民币(退税企业不享受;与中央省补助资金、货运奖励不重复享受)。年底考核兑现,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红头文件加盖公章);

2.企业诚信承诺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8.结(付)汇凭证等材料;

9.进出口落地加工企业,须提供相关支出原始单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五、考核方式

1.以海关统计过货数据为准,进行考核扶持。

2.由县经合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饶河海关等部门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批兑现。

六、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主要来源于边境地区贸易转移支付资金和外贸发展金,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资金补齐。

七、附则

1.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指“进出口贸易额”为当年海关统计数据。

3.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饶河县扶持外经贸发展补助办法(试行)》、《2019年关于促进饶河口岸过货稳步增长扶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饶河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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